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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03.140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918 —2024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南 Guidelines for rapid hand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2024 - 09 - 14 发布 2024 - 10 - 14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918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徽星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质量认证培训中心、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倩、后萍、李昌菊、秦正雨、苏慧子、李纯、郑志强、李劲松、汪迎兵、徐 娟、孟舒、武广丽。 DB34/T 4918 —2024 1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快速处理机制、处理过程、评价与改 进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 rapid handling of inte llectual prop erty disputes 通过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多环节并行推进等方式,压缩整体办案周期,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的活动。 4 基本原则 公正合法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保持中立,立场公正,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独立出具意见, 不服务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 高效便利 坚持效率优先和流程便捷,方便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快速纠纷处理。 依据请求 依据申请人请求处理的事项开展,不超过申请范围或超越职权;确保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知 情权。 严格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同意之外,不得泄露处理案件情况。 5 一般要求 DB34/T 4918 —2024 2 基本条件 5.1.1 提出咨询的申请人可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1.2 提出维权援助或纠纷调解的申请人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且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 营业场所在省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1.3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不予处理: —— 申请人已经向其他纠纷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且已经受理; —— 案件已结案,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请; ——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应予以提供服务。 事项类型 符合下列情况的知识产权纠纷宜进行快速处理: —— 证据确凿、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稳定;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由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被请求人就同一知识产 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 —— 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快速处理。 6 快速处理机制 线下快速办理 可通过设立的综合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相关纠纷处理请求,为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提供 咨询、受理、流转等一站式服务。 在线快速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安徽省知识产权一件事平台(知识产权江淮在线)在线提交,网上办理。   繁简分流 根据纠纷类型、事实及争议等情况,进行纠纷繁简分流,可用快速程序或书面审理等方式审理,具 体情况如下: —— 可采用快速程序、书面审理等方式的,优先采取快速程序和书面审理等方式进行; —— 对符合行政裁决快速处理条件的案件,帮助申请主体快速提交有关部门,转行政裁决程序; —— 对案情简单明晰、侵权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点较少且双方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快速组织协调 相关调解组织或机构开展纠纷调解,并推进纠纷调解结果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 诉调对接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调解组织或机构与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快速通道,调解 组织或机构根据委托委派开展诉前或诉中调解,协助对符合条件的审判内容进行提前处理,支持简化审判处理流程。 仲调对接 DB34/T 4918 —2024 3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对接机制,调解组织或机构与仲裁机构建立仲调对接快速通道,达成 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可通过仲裁机构开展仲裁确认;调解不成功,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及时转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同联动 以纠纷处理机构为支撑,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 业协会等协同配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快速衔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技术支撑 发挥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取证、存证、公证书固定证据作用;利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服务;支持技术调查官受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的协助。 优化流程时限 处理流程有法定程序规定的,宜缩减环节处理时限,如缩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 送达等时限,但不得减损当事人权利;处理流程没有法定程序规定的,宜在保障程序公正要求下,进行流程优化或精简。 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和专业能力建设,协调建立多元化技术支撑体系,为调解仲 裁、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诉讼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动信息系统间互联互通。 7 处理过程 处理过程图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过程图见图1。 图1 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过程图 DB34/T 4918 —2024 4 接收 7.2.1 接受申请人通过线下综合窗口或线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信息化平台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相 关业务的申请。 7.2.2 告知有关单位如接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业务时,可引导当事人到综合窗口或通过线上平台 申请办理。 分流 根据纠纷类型、事实及争议等情况,对申请事项是否能进入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分流,如符合快速处 理条件要求,则进入咨询、调解或转办流程;如不符合快速处理条件要求,则进入普通处理流程。 咨询 7.4.1 对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咨询进行快速响应,提供相关指引。 7.4.2 可利用语义分析、语义理解、推荐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或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和办理所 需材料等,帮助申请人快速完成常见咨询。 7.4.3 不能立即答复的,告知其他咨询途径或稍后答复。 调解 7.5.1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除不适宜调解情形的外,根据纠纷处理阶段及时 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加快纠纷处理。 7.5.2 人民调解工作符合 SF/T 0083 的相应规定,行政调解依照相关工作规范进行,司法调解工作依 照相关规定进行。 7.5.3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积极推进纠纷调解结果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提升调解效力。 转办 规范顺畅衔接程序,对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指导或协助当事人提交至有关部门,实 现跨部门快速流转。 反馈 纠纷处理完毕后,通过信息平台等途径及时向当事人、相关方进行反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宜 定期汇总统计纠纷处理工作情况,按照政府、司法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档案管理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案一档” 并建立台账, 咨询笔录、 咨询材料、 咨询答复等各类资料及时整理,并按照档案有关要求归档。 8 评价与改进 评价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宜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的评价机制;定期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情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重点评价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运行有效性、程序的规范性及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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