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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10 34 安徽省 地方标准 DB34/T 4860—2024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4 - 07 - 30发布 2024 - 08 - 30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860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池州市万客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客汇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食 品行业协会农贸市场专业委员会、 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玉龙、丁志芳、陈诚、高东飞、程春艳、刘永顺、高贤钰、张红、王凯、金 鑫、陈炜。 DB34/T 4860 —2024 1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农贸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级以及主体设计与布局、配套基础设 施、经营设施设备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有条件的乡镇农贸市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7217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 交易服务场所。 [来源:GB/T 21720 -2022,3.1] 3.2 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 market oper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agency 依法设立负责农贸市场运营及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场内经营者 floor operator 农贸市场内(以下简称“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农副产品等其他交易的经营者。 4 分级 农贸市场按表 1的规定分级。 DB34/T 4860 —2024 2 表1 农贸市场分级 单位为平方米 级别 经营面积 S 小型 S<1 000 中型 1 000≤S<5 000 大型 5 000≤S<20 000 特大型 S≥20 000 注: 附属和场外配套设施不计入面积。 5 主体设计与布局 选址 5.1 5.1.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等要求,并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 续。 5.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 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5.1.3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5.1.4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以内,应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面积 5.2 5.2.1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宜按城区中 心农贸市场服务半径 800 m、非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 1 200 m,服务居民 1.5~2万人的标准设置。 5.2.2 改、扩建后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400 m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 000 m2,其 中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宜大于总面积 70%。 5.2.3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宜占商业用房面积的 20%以上。 5.2.4 农贸市场面积可按使用功能分配,商铺和摊位占比不宜低于 50%、室内通道 30%、其他10%。单 个商铺面积不宜低于 10 m2。 建筑 5.3 5.3.1 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5.3.2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农贸市场应设有供经营 者上下运输货物车道和消费者上下购物的楼梯间或钢板楼梯通行, 2层以上结构的农贸市场,宜配备专 用电梯或自动扶梯。 5.3.3 农贸市场应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宜设置交通流线。 5.3.4 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场所、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管理用房、农残检测室等。 5.3.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高度应不小于 6 m。农贸市场出入口数量和通道宽度应符合表 2的规定。 DB34/T 4860 —2024 3 表2 农贸市场出入口和通道要求 出入口和通道 大型及特大型农贸市场 中型农贸市场 小型农贸市场 出入口数量 /个 ≥6 ≥4 ≥2 主出入口门宽 /m ≥5 ≥4 ≥4 室内主通道宽度 /m ≥4 ≥3 ≥3 购物通道宽度 /m ≥2.5 污物等其它通道宽度 /m ≥2 布局 5.4 5.4.1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分区标志 清晰。 5.4.2 中型以上农贸市场水产区、禽产品区、熟食区、豆制品区等在业态布局时应遵循干湿分离、生 熟分离原则。水产区与熟食区直线距离应不小于 15 m。 5.4.3 设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活禽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品种交易区相隔间距应不小于 5 m或采用 墙体隔离。 5.4.4 大型及特大型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和安全出入口。 5.4.5 熟食交易区不应与活禽、 水产交易区相邻相对, 与公厕、 活禽、 垃圾收集中转房间隔应大于 20m。 5.4.6 两层或多层农贸市场,水产区宜设置在底层区域,宜将粮油、干货、调味等业态设置在二楼或 三楼。 5.4.7 场内应设有市场管理人员办公室、 24 h监控室。并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应设消防控制室等配套 用房。 5.4.8 农贸市场应按规划要求配套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分类划 区,设两轮和三轮车停放区。 5.4.9 农贸市场宜根据需要设置农户自产自销交易区。 5.4.10 农贸市场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宜设专柜或专间。 5.4.11 农贸市场宜设置顾客 休息区、母婴室和供场内经营者休息、用餐、会议、培训等用的“经营户 之家” 5.4.12 农贸市场主出入口处宜设置“宠物寄存处”。 5.4.13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 “爱心驿站” , 驿站宜配备茶几桌椅、报刊杂志、 雨衣雨伞、冷热水、 免费充电、应急药物等。 装修 5.5 5.5.1 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门头应有明显名称、标识,非主出入口应标注“市场出入口”字样。 5.5.2 场内经营者店铺招牌、证照标牌、公示牌等应统一规范设置。 5.5.3 场内应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示意图,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 GB 50016 的 规定。 5.5.4 场内应设置符合 GB/T 10001.1 规定的“禁止吸烟”标志。 5.5.5 场内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等材料。 5.5.6 场内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3 m,吊顶装饰宜简洁,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装修材料。 5.5.7 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施设备应选合格产品,宜隐蔽设置。 5.5.8 场内摊位岛台上方应设置照明灯架,并在灯架上设置明显的业态种类标识。 DB34/T 4860 —2024 4 6 配套基础设施 给排水设施 6.1 6.1.1 场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并符合国家节约用 水相关规定。 6.1.2 新建农贸市场给水主管网宜贴架底敷设,实行一户一表。水产区、鲜肉区 供水到户,熟食经营 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 6.1.3 消防供水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到位,并保证足够水压。 6.1.4 农贸市场应按照雨污水分流原则进行设计, 上、 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 6.1.5 室内型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污废水收集系统。市场内生活污水、冲洗水等均应接入污废水收集 系统。水产品、禽产品类等排水单元周边应设置截污盖板沟。宰杀及清洗区域应单独设置倾倒池接入污 废水收集系统,倾倒池内应设置格栅,且栅条间隙不宜大于 10 mm。 6.1.6 敞开式农贸市场应分别设置雨水及污废水收集系统。 雨水经收集后应接入雨水系统, 不应散排。 污水系统应充分考虑集中排水及散排污水,宜通过设置截污沟、倾倒池、污水管网等设施对上述污水进 行收集排放。截污沟应设置于合理位置,不应有雨水混入。 6.1.7 场内餐饮经营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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