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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CCS Z 06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858—2024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Planning and design specific ation of rural water supply projects 2024 - 07 - 30发布 2024 - 08 - 30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858—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 心站)、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技术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路伟亭、王跃国、李宝春、桂昭、郭思怡、杜运成、祁涛、王常森、李荣、许 义和、周鹏、杨益、庞牧华、孙少文、梁建、邱玉怀、张志强、赵先运、王力、鲍苗、朱朋、李羊 第、 张广何、徐 畅、赵伟、孟凡星、胡逸男、孙本诚、 卢俊。 DB34/T 4858 —2024 1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的术语与定义 ,并规定了 供水规划、 取水构筑物设计、泵站设 计、输配水管网设计、调节构筑物设计、净水工艺设计及自动化监控与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 集中供水 工程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65 泵站设计 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J 302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J 32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T 24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DB34/T 432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供水工程 rural water supply project 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镇(乡)、村(社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以满足村镇居 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 DB34/T 4858 —2024 2 3.2 集中供水工程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ject 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 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设计 供水人口不小于 100人。 4 供水规划 一般规定 4.1 4.1.1 规划宜在县(市、区)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布置,并与城乡供水总体规划和区域供水规划衔接。 4.1.2 规划水平年近期宜为 5年~10年,远期宜为 10年~15年。 4.1.3 集中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为五种类型,见表 1。 表1 集中式供水工程分类表 工程类型 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Ⅴ型 供水规模 W/ (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100 100>W≥10 4.1.4 集中供水工程防洪 标准应符合 GB 50201、SL 252 的规定。特别重要的或向多乡(镇)供水的 集中供水工程, 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 4.1.5 集中供水工程抗震标准应符合 GB 50011 、GB 50191 的规定。 4.1.6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城 乡供水一体化和 区域供水规模化, 应建设Ⅰ~Ⅲ型供水工程;受地形、 水源水量等条件限制或村庄、居民点偏远地区可 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 ,宜建设Ⅳ~Ⅴ型供水工 程。 4.1.7 规划宜包括供水现状分析评价、指导思想与目标、供水需求与水源分析、供水工程总体布局、 工程建设内容、应急措施、典型工程设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分期实施计划 以 及保障措施等。 4.1.8 工程布置形式的 选择应结合水资源条件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方向,优先选择城乡已有水 厂管网延伸供水或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应 24 小时供水到户。 4.1.9 工程布置和技术方案要因地制宜、安全可靠、 便于建设与管理, 有利于节水、 节能和环境保护, 避免干旱、洪涝、冰冻、地震、地质等灾害以及污染的危害或有防御措施。 4.1.10 城乡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应对规划供水区域进行需水量调查和测算,复核现有城乡供水水源、 水厂供水能力、实际用水量,并对规划拟设置接管点的压力和消毒剂余量进行实测。 供水分区 4.2 4.2.1 省级供水分区 见表2。 DB34/T 4858 —2024 3 表2 安徽省供水规划分区及建议饮用水源 供水分区 涉及市县(区) 建议饮用水源 淮北平原区 宿州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 淮北市: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 阜阳市:界首市、颍上县、阜南县、太和县、临泉县、颍泉区、颍东区、颍 州区; 亳州市: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 蚌埠市:淮上区、固镇县、五河县、怀远县; 淮南市:凤台县、潘集区 引江济淮、南水北调东线 工程和淮水北调引调水 、 河流、湖泊、水库等。 江淮丘陵区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霍邱县、叶集区; 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 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 湖市、庐江县; 滁州市:明光市、天长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南谯区、琅 琊区; 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 淮南市:寿县、八公山区、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 马鞍山市:含山县 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等 。 沿江圩区 安庆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望江县、怀宁县; 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县、和县、博望区; 芜湖市:镜湖区、三山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无为市、南 陵县; 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 长江及支流、沿江湖泊 。 大别山区 六安市:金寨县、霍山县; 安庆市:桐城市、潜山市、太湖县、岳西县、宿松县 河流、湖泊、水库、溪流、 山泉。 皖南山区 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 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市、泾县、宁国市、郎溪县、旌德县、绩溪县; 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屯溪区、祁门县、歙县、休宁县、黟县 河流、湖泊、水库、溪流、 山泉。 4.2.2 市县(市、区)域内供水分区应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资源禀赋和供水工程特征等确定。 水源选择 4.3 4.3.1 水源选择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文地质勘测,水质、水量符合 GB 3838、GB/T 148 48、SL 310 有关规定。 4.3.2 应选择优质可靠水源, Ⅰ~Ⅲ型供水工程 宜设置应急备用水源; 对于 水量不充沛的集中水源地 , 可采用多个水厂联网供水或实施 小型调水工程、蓄水工程等以保障水量。 4.3.3 水源选择应对其水量、水质、投资、 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 优先选择 地表水源 ,宜采用 有一定调节能力的水库供水 ,饮用水源选择可参照表 1。 4.3.4 地表水作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期流量的年保证率不低于 95%,单一水源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 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4.3.5 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开采后不应引起地下水位下 降、水质恶化或地 面沉降。 4.3.6 山泉水作为水源时,应 开展泉水水质、水量调查。 4.3.7 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选择应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常用水源特点以及水源用途,经技术经济DB34/T 4858 —2024 4 比较后综合确定。 用水量 4.4 4.4.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 3。居民生活用水量计算参照 SL 310 的规定执行。 表3 最高日居民 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 ·d) 供水分区 最高日居民用水 淮北平原区 105~160 江淮丘陵区 120~180 沿江圩区 140~200 皖南山区 140~200 大别山区 120~180 4.4.2 畜禽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 、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等确定,用水定额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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