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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10 CCS P 50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T 4844—2024 农村水系综合治理指南 Guidelines for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rural river systems 2024 - 07 - 30发布 2024 - 08 - 30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4844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 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慧娈、魏雁冰、谢三桃、饶舜、汤广民、刘志刚、周欣、谭茜、李振鑫、张 志彪、刘欣桐、沈涛、栾巍、张 丰产、吴若静、王天星、张辉、郭志阳、田鑫、宋万仓、汤璇、周蜜、 朱沉静、朱如琳、程怀江、李传扬、吴伟、朱璇睿、李然、宋迪、段亮、刘晓光 。 DB34/T 4844 —2024 1 农村水系综合治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农村水系综合治理指南,规定了任务、农村河道整治、灌排渠系建设、塘坝治理与修 复、村庄周边水环境治理及运行维护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水系的综合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 计规范 GB/T 51033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SL/T 4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189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27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 317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379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 648 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HJ 1308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 DB34/T 2233 预制混凝土砌块护坡工程技术规程 DB34/T 4146 装配式生态护岸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水系 rural water system 位于农村地区的河流、塘坝、沟、渠等各类水体组成的水网系统。 水系连通 water system connectivity 采取沟渠开挖、涵(管)沟通、引排水等措施,实现河道(渠) 、塘坝等水体的连通。 DB34/T 4844 —2024 2 4 任务 农村水系综合治理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 河道整治; —— 灌排渠系建设; —— 塘坝治理与修复; —— 村庄周边水环境治理; —— 运行维护。 5 农村河道整治 水系连通 5.1.1 河道开挖 5.1.1.1 河道沟通工程宜采取明挖方式。 5.1.1.2 开挖河道应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5.1.1.3 河道岸坡宜采用生态防护措施。 5.1.2 涵(管)沟通 5.1.2.1 涵(管)规格应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等要求。 5.1.2.2 涵(管)尺寸应满足管理维护要求。 5.1.3 引排水 5.1.3.1 不具备河道直接连通条件的,可采取新建引排水设施。 5.1.3.2 引排水应采用绿色节能设施。 5.1.3.3 引排水宜采用简便、易维护的设施,减少后期运维投资。 5.1.3.4 满足防洪要求。 河道清淤 5.2.1 清淤疏浚应维护河道原生态河貌,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宜保留原河道天然河势与形态,注 重保持河道生态系统,可适当考虑景观要求。 5.2.2 两岸具有一定空间且便于断流施工的河道宜采用干式清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开挖和水 力冲挖等。 5.2.3 不具备断流施工条件的河道可采取水下清淤方式,在带水环境下采用小型铲式清淤机、链斗式 清淤船、绞吸式清淤船、吸盘式清淤船、射流式清淤船、气动泵式清淤机等清淤机械进行施工。 5.2.4 污染底泥应采取环保清淤方式,选择使用环保疏挖设备,防止二次污染。 5.2.5 清淤底泥处置应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就地还田应符合 GB 4284的要求。 岸坡治理 5.3.1 应符合GB 50707 的有关规定。 5.3.2 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河段的堤岸,可采取硬质护岸措施,应符合 DB34/T 2233 、 SL 379的规定。 5.3.3 有预留用地的堤岸,宜采取生态护岸措施,应符合 DB34/T 4146 、DB34/T 2233 的规定。 DB34/T 4844 —2024 3 建筑物 5.4.1 拦水堰坝 5.4.1.1 新建堰坝堰顶的高程满足河道上下游的防洪排涝要求 ,改造堰坝不宜抬高原堰顶高程 。 5.4.1.2 结合地质条件、建筑材料、周边环境和乡土文化等选择坝型、坝体结构。 5.4.1.3 涵(管)闸过水面积应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灌溉等要求。 5.4.2 灌排泵站 应符合GB 50265 、GB 50288 、GB/T 51033 的规定。 5.4.3 景观文化设施 拦水堰坝、涵(管)闸、灌排泵站、景观附属设施应符合 DB34/T 4783 的要求。 6 灌排渠系建设 灌排沟渠 6.1.1 应根据不同地形条件,确定灌排渠系布置,满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需求。 6.1.2 灌排沟渠建设 应符合GB 50288 、SL/T 4的规定。 6.1.3 灌溉沟渠宜进行衬砌与加固,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6.1.4 涝洼区沟渠深度设计应考虑排渍要求;排水沟渠宜结合农业退水需求,建设生态沟渠。 6.1.5 灌排沟渠建设工程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渠系建筑物 6.2.1 渠系建筑物宜根据功能需求,采用闸站结合、一闸多用、灌排两用等联合枢纽的布置形式。 6.2.2 灌排泵站建设应符合 GB 50265 、GB/T 51033 、SL 317的规定。改造泵站应预留自动化、信息化 接口。 6.2.3 渠系建筑物建设应符合 GB 50288 、SL 482、SL/T 4的要求。 6.2.4 有条件的地区宜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自动化智能化手段。 7 塘坝治理与修复 塘坝清淤 7.1.1 应根据塘坝功能需求,结合勘测成果确定清淤范围、深度等。 7.1.2 宜优先选择排空水体后清淤;无排空条件时,可采用长臂挖掘机、水上挖掘机等带水作业。 7.1.3 清淤底泥处置应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就地还田 应符合GB 4284的要求。 护坡护岸 7.2.1 应根据塘坝类型,遵循取材方便、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等原则确定护坡护岸型式。 7.2.2 土石坝坝体上游应采用硬护砌,硬护砌宜选择现浇混凝土护坡、浆砌块石护坡等型式。 7.2.3 土石坝坝体下游可采用草皮护坡,或结合棱体排水、贴坡排 水等选用干砌石护坡等型式。 7.2.4 塘库四周应遵循自然生态的原则, 必要时可根据地形结合安全和景观建设需求, 采用叠石护岸、 箱型砌块护岸、木桩护岸等生态护岸型式。 DB34/T 4844 —2024 4 建筑物 7.3.1 建筑物主要包括坝体、输配水设施、排水设施等。 7.3.2 坝体宜采用土石坝型式,应符合 SL 189、SL 274、SL 648的规定。 7.3.3 输配水构筑物坝下段应采用钢管、钢筋砼箱涵等结构,启闭设施应设置在进口处。 7.3.4 排水设施应符合 SL 189的规定。 7.3.5 应进行安全监测,监测设施宜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 8 村庄周边水环境治理 排污口整治 应符合GB 55027 、HJ 1308的要求,受纳水体有更高要求时增加排污口生态净化工程措施。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8.2.1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后,宜达到以下目标: —— 感官目标:水体无令人不适的气味或异常颜色,岸边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 —— 理化目标:透明度不小于 25 cm(水深不足 25 cm 时,透明度不小于水深的 40%),溶解氧 不小于 2 mg/L,氨氮不大于 15 mg/L; —— 社会目标:村民无异议。 8.2.2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分为五个阶段:现状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管理维护和效果评估。 水生态修复 8.3.1 沟渠优先使用生态处理方式 ,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 。 8.3.2 生态塘建设参照执行 NY/T 3826 的规定。 和美乡村建设 参照执行 DB34/T 4783的规定。 9 运行维护 落实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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