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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20 CCS A 12 3303 温州市 地方标准 DB3303/T 082—2024 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senior -friendly township (subdistrict) 2024 - 09 - 12发布 2024 - 10 - 12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3/T 082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温州市委老干部局、温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乐清市柳市镇、瓯海区新桥街道。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静、吴林烽、陈冰慧、李羽、肖海哨、赵颖、吴晖环、郑皓亮、丁思璐、王 垂领、吴晓静、钱东、张璇、徐晓、张淑媛。 DB3303/T 082 —2024 II 引言 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之举,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解之题,建设幸福温州的应有 之义。践行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着眼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新形势和老年人对美 好生活的新需要,聚焦老年人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以乡镇(街道)为载体,全域推进老年友好城市建 设,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温州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全力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标志性成果、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的重要举措。 本文件以高水平构建 “友好养老 支撑、友好健康支持、友好社会保障、友好空间环境、友 好社会参 与”友好体系为宗旨, 为温州市各乡镇 (街道) 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指引, 全面构建富裕富足、 普及普惠、尊老敬老、乐活乐享的老年友好城市。 DB3303/T 082 —2024 1 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的内容及要求、验证方法、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 开展老年友好 创建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T 484—2015 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DB3303/T 070 老年教育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建设内容及要求 养老支撑 4.1.1 居家养老 4.1.1.1 乡镇(街道)应配置 1处四星级及以上且常态化运营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4.1.1.2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宜配置具备无感智慧服务智能的终端且正常运行。 4.1.1.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宜配置 1处常态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为 三星级及以上;相邻村(社区)为集约资源可集中配置。 4.1.1.4 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抽访关爱服务制度,每月至少应有 2次居家老年人抽访关爱活 动,其中包括 所辖村(社区)每月至少应探访 1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援助服务。 4.1.1.5 乡镇(街道) 所辖村(社区)应配有常态化运营的老年食堂(邻里食堂), 或村(社区)助 配餐服务。 4.1.2 机构养老 4.1.2.1 乡镇(街道)至少应配置 1家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或为“浙里康养” 在册的二级以上敬老院。 4.1.2.2 乡镇(街道)所辖每万名常住老年人应配建不少于 300张养老床位。 4.1.2.3 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达 55%以上。 注: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 /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 100%。 DB3303/T 082 —2024 2 4.1.2.4 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内应设认知症照护专区,且认知症老年人床位应达到每万老年人 20张。 4.1.2.5 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应达 100%。 健康支持 4.2.1 机构建设 4.2.1.1 乡镇(街道)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且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建 立双向转诊合作,双向转诊应符合 WS/T 484 —2015中4.6规定。 4.2.1.2 乡镇(街道)具备住院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有 1家开设安宁疗护 床位。 4.2.1.3 乡镇(街道)宜建成 1家及以上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4.2.1.4 乡镇(街道)至少应建成 1个康养联合体。 4.2.2 健康管理 4.2.2.1 乡镇(街道)应加强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老年人常见病综合防治为重点,建立 社区(村居)、医疗卫生机构、社工及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老年健康服务的样板单元网络。 4.2.2.2 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常住老年人参加免费健康体检, 65周岁及以上每年 1次,60周岁及 以上65周岁以下两年 1次。 4.2.2.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开展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电子 健康档案建档,应引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 4.2.2.4 乡镇(街道)应定期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4.2.2.5 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工 +邻里+志愿者+家庭医生”组团式老年康养服务团队。 社会保障 4.3.1 老年人权益保障 4.3.1.1 乡镇(街道)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且应不低于省定标准。 4.3.1.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每季度至少应组织开展 1次老年人法治宣传、防诈骗等活动。 4.3.1.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 询服务和援助。 4.3.2 服务人员保障 4.3.2.1 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应开展 1期养老护理员和家庭照护者培训。 4.3.2.2 乡镇(街道)持证养老护理员配比应达到 25名/万老年人,高级以上的护理员比例应不低于 18%。 4.3.2.3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者配比应达到 25名/万老年人。 4.3.2.4 按照常住老年人口数量应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顾问并开展常态化服务。 4.3.3 需求满足保障 4.3.3.1 乡镇(街道)应建立养老 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 务需求等进行评估。 4.3.3.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 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 、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4.3.3.3 乡镇(街道)应制定乡镇(街道)老年友好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并指导所辖村(社区) 制定村(社区)老年友好清单,通过公告栏、公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DB3303/T 082 —2024 3 空间环境 4.4.1 生态环境 4.4.1.1 乡镇(街道)应建立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并定期进行 绿化、美 化、环境卫生整治等相关活动, 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4.4.1.2 乡镇(街道)新建的老年人设施场地的绿地率不 应低于 4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4.4.2 居住环境 4.4.2.1 乡镇(街道)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率应达到 100%。 4.4.2.2 乡镇(街道)以老年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应开展适老化改造。 4.4.2.3 乡镇(街道)有需求的高龄独居、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应全覆盖。 4.4.2.4 乡镇(街道)应为高龄、独居老年人配置居家安全守护设备,并接入后台管理系统。 4.4.2.5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办公楼等老年高频活动、办事的场所应进 行适老化改造;应有轮椅通道,坡道要求平整、防滑、无反光。 4.4.2.6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每月应 对独居、 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老年人进行用水、电、气安全的排查。 4.4.3 公共环境 4.4.3.1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公共交通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要求: —— 至少应有 1条客运或公交线路途经医院、公园、菜市场等老年高频活动场所; —— 公交站台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各项标志和站牌提示醒目; —— 公交车内应设有老年人专座、轮椅区座位和方言语音播报功能。 4.4.3.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至少有 1处可供老年人使用的户外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4.4.3.3 乡镇(街道)应建老年友好公园,活动场所标志显目且颜色鲜明,公共座椅、公共厕所、简 易急救设备等使用、获取无障碍。 社会参与 4.5.1 基层为老 4.5.1.1 乡镇(街道)应至少有 1支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且常态化开展服务活动。 4.5.1.2 乡镇(街道)应至少有 1支老年志愿服务队,且 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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