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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03 CCSA1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58—2024 信访工作下访接访规范 Publiccomplaintsandproposalswork—Specifictionforvisitand complainantreception 2024-03-20发布 2024-04-2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3/T1358—2024 I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浦江县委浦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浙 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上虞区委上虞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腾高、夏文星、娄恒、林敏红、姚波、李训德、王路、吴丽娅、张海英、黄 芳宴、徐建刚、黄军伟、刘红莉、吴琼。DB33/T1358—2024 1信访工作下访接访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下访接访的基本要求、访前准备、访中接待、访后处理、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到基层开展接待群众来访的信访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访接访visitandcomplainantreception 领导干部到基层信访接待场所,采取公告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值守接访、主动回访等方式 接待群众的活动。基层信访接待场所包括县(市、区)信访接待场所及县(市、区)机关部门、乡镇(街 道)、村(社区)指定的接待场所。 4基本要求 通用要求 下访接访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等原则,做到公告公 开、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程序规范,从按期受理、按期办结、按期回访等方面进行评估。 场所配置 4.2.1县(市、区)信访接待场所应满足接待人流量的容纳需求;应设立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 善的地点;应设置物品寄存、群众候访、受理登记、领导接访等功能区,并有明显的标识标牌。 4.2.2县(市、区)信访接待场所应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应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办公用品、医 疗急救药箱、饮用水等便民服务用品、安全器材设施;宜为特殊人群设置特殊通道、轮椅、手杖等辅助 工具。 4.2.3其他基层信访接待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 事项告知 组织接访的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告知信访人: a)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及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包括可代办的事项; c)拟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分管领域、接访时间。 安全管理DB33/T1358—2024 2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保卫、应急处置、保密要求,其中: a)安全保卫应明确主要职责、安全疏导、安全检查等要求; b)应急处置应明确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内容、处置程序等要求; 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明确信息安全的保密要求。 5访前准备 排查梳理 基层应常态化开展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包括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 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重大敏感信访问题、群众的建议意见等,对排查情况进行登记、归类,形成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清单: a)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对村(社区)范围内社情民意进行全方位排查梳理, 需要乡镇(街道)协调解决的事项报乡镇(街道); b)乡镇(街道)应认真排查梳理本辖区内的社情民意,需要县(市、区)协调解决的事项报县 (市、区)信访部门; c)排查情况来源还应包括县(市、区)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排查梳理的社情民意。 接访公告 领导干部公告接访、值守接访等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接访时间、接访地点、接访领 导等基本信息,接访领导的基本信息包括领导姓名、职务、分管领域,接访公告示例见附录A。 预约登记 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对群众通过网络、走访、书信、来电等方式预约接访的事项进行登记。 分析研判 对预约登记的信访事项和排查梳理的事项清单应进行分析、研判,了解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诉求 等,填写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见附录B),宜形成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报告。 人员组成 5.5.1接访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接访领导、责任单位领导等,按群众诉求的实际情况,可邀请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方面力量参加。 5.5.2下访接访时,村(社区)干部可视情参加。 6访中接待 会商研判 6.1.1预约登记的信访事项,在接访开始之前,接访领导可召集参与接访的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会商 研判,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形成信访事项初步研判意见。 6.1.2现场登记接访的信访事项,应现场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信访事项初步处理意见。 听取诉求 6.2.1接访人员应完整听取群众反映的诉求,做好接访记录。DB33/T1358—2024 36.2.2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现场调处 6.3.1现场接访人员介绍情况、提出解决建议后,接访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a)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能现场解决的应现场 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应提出解决方案; b)对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作出解释说明; c)对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作出解释说明, 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6.3.2对不能现场核实的资料或事实不清的,应明确责任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 分类转(交)办 6.4.1现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接访领导应转(交)办相关单位,明确办理及报结时限。 6.4.2现场未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接访领导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依法分类转(交)办: a)对跨部门、跨乡镇(街道)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接访领导应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并 现场转(交)办,由牵头单位按期答复信访人; b)对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可提请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上级相关部门研究 决策,由责任单位按期答复信访人; c)对涉法涉诉、涉纪及其他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应按规定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并告知信 访人。按信访程序出具处理、复查意见书的,引导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 秩序维护 6.5.1接访过程中,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应组织引导信访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文明有序反映 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6.5.2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 理。 7访后处理 按期办理 7.1.1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相应程序 受理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7.1.2办理过程中,可充分调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组织、律师、社会工作者等 社会力量,进行多元调处化解。 跟踪督办 7.2.1信访部门应定期跟踪领导接访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按期予以办结。 7.2.2合理诉求未按期化解的,应督办并列入包案化解。 反馈回访 7.3.1办结反馈DB33/T1358—2024 4责任单位根据领导接访意见,应将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同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接访 领导,并抄送信访部门。 7.3.2按期回访 信访事项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实地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群众满意情 况。 8档案管理 接访活动应形成工作台账,包括接访公告、群众来访登记单、接访记录、回访等下访接访全流程 材料,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应明确人员进行材料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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