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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CCSZ6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1415—20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 2025-01-22发布 2025-05-01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DB33/1415—2025 I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用锅炉自2025年10 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 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规 定,单台出力65t/h(45.5MW)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不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2011)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 准。 请注意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 备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2日批准。DB33/1415—2025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 炉。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 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287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DB33/1415—2025 2HJ1330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氯化氢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 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热功率或蒸发量来表示。其中,热功率的单位为兆瓦(MW),蒸发量的单位 为吨/时(t/h)。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的蒸发量。 [来源:GB13271—2014,3.1,有修改] 3.2 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来源:GB13271—2014,3.2] 3.3 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来源:GB13271—2014,3.3] 3.4 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以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为燃料的锅炉。 [来源:GB/T2900.48—2008,3.1.38,有修改] 3.5 燃油锅炉oilfiredboiler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 [来源:GB/T2900.48—2008,3.1.40] 3.6 燃气锅炉gasfiredboiler 以气体燃料(天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生物质制气等)为燃料的锅炉。 [来源:GB/T2900.48—2008,3.1.37,有修改] 3.7 燃生物质锅炉biomassfiredboiler 以生物质燃料为燃料的锅炉。 [来源:NB/T34063—2018,2.3] 3.8 生物质燃料biofuel 以生物质为原料的固体燃料。 [来源:NB/T34063—2018,2.4,有修改]DB33/1415—2025 33.9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41618—2022,3.12] 3.10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来源:GB13271—2014,3.7] 3.11 基准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945.1—2018,3.12] 3.12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不少于3个)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来源:GB18484—2020,3.16,有修改] 3.13 小时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 均值。 [来源:GB18484—2020,3.17] 3.14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单位为米(m)。 [来源:GB13271—2014,3.6,有修改] 3.15 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 设区市及县(市)的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GB/T50280—98,3.0.6] 3.16 密闭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41618—2022,3.8] 3.17 封闭closed/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对于封闭的 区域或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按照规范要求设立的排气筒、通风设施(通风 口、通风带、通风格栅等)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41618—2022,3.9,有修改] 3.1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DB33/1415—2025 4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41618—2022,3.7]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燃生物质锅炉的城市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用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 监控位置 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 1 颗粒物 10 10 5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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