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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60—2024 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评估规范 Normsfortheevaluationoffamilyeducationforminorsinvolvedinlitigation 2024-05-09发布 2024-06-09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ICS01.040.01 CCSA00DB3212/T1160—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海陵区妇女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孔维俊、高峰、蒋璐、顾小丽、吴爱萍、刘阳林。DB3212/T1160-2024 11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诉未成年人、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回访制度、档案管 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涉诉的,需要开展家庭教育评估的未成年人家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诉未成年人minorsinvolvedinlitigation 本辖区内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下列未成年人: a)实施犯罪行为或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 b)离婚、抚养、探望、侵权等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 c)涉留守、困境等特殊群体案件的未成年人; d)其他案件审理中存在身心健康受到危害的未成年人。 3.2 家庭教育homeeducation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 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4评估原则 4.1保护性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优先考虑未成年人需求,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了 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应遵守保密 义务,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应泄露工作中获知的信息。 4.2专业性原则 以法学、教育学专业为主导,推进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及规范的流程开展专业评估工 作,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DB3212/T1160—2024 24.3客观性原则 评估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必要的评估指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科学得出评估结论。 5评估主体 5.1评估组织方 评估组织方为法院、妇联及其他依法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 5.2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违法犯罪记录; b)具有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从事医疗、教育、社 会学等相关工作; c)具有2年以上为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服务的经验; d)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e)具有相关专业培训经历。 6评估内容 6.1未成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6.1.1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 b)户籍和居住地; c)目前就学情况; d)目前生活情况; e)目前身体、心理健康状况; f)受救助情况。 6.1.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人口情况; b)监护人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有无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等负面情况; c)近五年接受救助、补贴、享受低保等情况。 6.2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质量 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a)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受过处分、其他违规或反社会行为; b)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DB3212/T1160-2024 33c)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存在敌对、恐惧或不信任等; d)是否存在单亲家庭、隔代教养、寄养家庭、委托监护、离异重组等情形; e)监护人的主要教育方法,在教育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的体罚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疏于 管教、遗弃等情况; f)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监护失当等情形。 6.3未成年人社交背景 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及其亲属、朋友、老师、同学、邻里的关系;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基本没有 来往等情况。 6.4未成年人侵害(受侵害)行为程度 涉诉未成年人侵害(受侵害)行为、损害程度、行为认识和态度等情况。 7评估方法 7.1资料分析 通过涉诉卷宗、问卷信息、访谈记录、社区及学校反馈情况等资料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进 行统计、分类、分析和研究,由评估人员填写《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表》《家庭基本情况表》(见附 录A)。 7.2现场观察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观察,填写《未成年人观察、访谈记录表》(见附录B),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a)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照料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衣着卫生、行为及情绪、沟通能力等; b)社区环境、家庭居住环境、日常饮食等; c)尚不能访谈的未成年人宜结合观察、对话和互动游戏的方式进行观察记录。 7.3问话访谈 对于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对家 庭生活的满意程度、与监护人的亲密度、学习和交友情况、对未来的期待、心理疑虑等。 注1:对于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应进行访谈。 7.4问卷填写 评估人员引导评估对象填写《亲子关系调查问卷》(见附录C)。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填写《高风险条目》(见附录D)、《家庭教育风险评估表》(见附录E),问卷填写结束后, 评估人员应对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完善资料。 8评估流程 8.1启动受理DB3212/T1160—2024 4辖区内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经法院审核符合本文件第3.1所列情形的家庭,启动家庭教育评 估程序。 8.2评估开展 8.2.1制定方案 评估人员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评估方法、人员组成 与分工、评估进度、评估要点。 8.2.2核对预约 评估人员在核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现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后,与评估对象预约评估事宜, 告知现场评估的时间、安排及其他要求。 8.3评估实施 8.3.1评估人员由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员、妇联干部、 教育及心理学专业人员组成,实施评估从上述人员中挑选,每次不少于2名。 8.3.2评估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到伤害、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风险时,评估人员应立即干预,及时 与法院、公安、检察、妇联、教育、司法、民政等部门互相配合,视情况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8.3.3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时,应着装整洁、表明身份,行为举止应符合礼仪规范,使用文明用语。 8.3.4开展问话访谈时应在专门设置的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室或其他私密、安静的场所进行。 8.3.5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并记录评估情况,作为评估结果依据。 8.3.6法院、妇联应定期对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避免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未成年人心理造 成二次伤害。 8.4风险划分 家庭教育风险评估实行打分制,采用赋分原则,由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见附录E)进行赋分。 评分在0分-60分的为低风险;60分-80分的为中风险;80分-100分的为高风险;评估对象符合《高 风险条目》(见附录D)的,直接列为高风险。 8.5教育方式 8.5.1经评估为低风险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为预防型,由法院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由法 院、妇联推送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并提示监护人及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8.5.2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为监督型,由法院、妇联开展线上、线下指导服务, 线上通过推送家庭教育指导网络课程完成指导,线下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员、妇联干部、入学的 学校教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特别关注,开展访谈,宜一个月开展一次。 8.5.3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为强制型,高风险家庭监护人应接受法院、妇联自行 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妇联可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与专业机构、 专业人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可根据情形和需要,向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监 护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严重监护失职家庭可结合具体情况,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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