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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90 3208 淮安市 地方 标准 DB 3208/T 234—2024 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ne-stop comple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2024 - 12 - 16发布 2024 - 12 - 31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08/T 234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安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淮安市司法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万大权、周健、李克喜、金亚男。 DB 3208/T 234 —2024 1 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 和要求、服务人员、服务衔接 和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一站式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13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1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法律服务 public legal services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人民平等享用的公共法律产品和服务,涉 及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人民调解等方面。 公共法律服务对象 target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照本文件规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public legal service platform 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场所和载体。 注: 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实体平台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等。 4 服务事项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见附录 A。 5 服务方式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在市、区、街道 (乡镇)、社区(村)设置多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 平台,上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协调、督导下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承办服务工单。 DB 3208/T 234 —2024 2 市、区级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 ,可 独立设置。 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置在街道 (乡镇)司法所、综治中心、平安服务中 心或街道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可独立设置。可在工业园、产业园设置。 社区(村)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在社区居民 (村民)委员会、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或 社区(村)便民服务室,可独立设置。 各级实体平台应融合网络平台(淮安公共法律服务掌上 大厅、12348法网等)、热线平台( 12348 热线电话),提供网上咨询、在线办理服务,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分流网络平台相关申请。 6 服务流程和要求 服务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流程见附录 B。 服务要求 6.2.1 咨询引导 6.2.1.1 通过中心窗口、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向服务对象实时提供咨询服务 。 6.2.1.2 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 进行登记。 6.2.1.3 对于服务对象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当场解答。无法当场解答的 ,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并当日答复。 6.2.1.4 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条件,提供相关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资料。 6.2.2 受理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事项属于本进驻处室职权范围的: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受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受理; 3) 不能当场补正的申请事项,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补正的全部内容; 4) 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补正的全部内容。 b) 申请事项不属于 本进驻处室 职权范围的,应 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处室申请。 6.2.3 审查 6.2.3.1 对受理的服务事项申请,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项审查人和决定人: a) 审查人根据申请材料,对照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b) 决定人复核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后做出决定。 6.2.3.2 审查人应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 6.2.3.3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 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有 疑议的,应将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6.2.4 办理 6.2.4.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依法办理或作出批准的决定。 DB 3208/T 234 —2024 3 6.2.4.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依法不予办理或作出 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理由、依据, 并告知服务对象救济途径。 6.2.5 发放结果 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办理通知书、不予 批准通知书,并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采取现场递 交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6.2.6 收费 6.2.6.1 窗口应免费提供 服务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 6.2.6.2 进驻部门的政务服务项目涉及收费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 6.2.6.3 窗口人员收到服务对象缴费回执后,应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费税收据。 7 服务人员 实体平台人员 7.1.1 实体平台服务人员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自代班代岗,不串岗、离岗、空岗 ,在工作期间不得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 b) 应耐心细致,解答全面,咨询事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应提供指引或者协助其咨询,不 因服务对象身份等原因而差别对待 ; c) 需要后续办理的服务事项,窗口人员在受理后应按相关流程办理,并按规定告知服务对象 ; d) 应指导服务对象通过网络平台使用网上咨询、 表格下载、 网上申报、 网上投诉等便捷服务方式 ; e) 服务对象索取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资料时,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告知资料的摆放位置 ; f) 应妥善保管收取的申请材料,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或者存档 ; g)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 建议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必要时应 报告管理负责人,不得与服务 对象争吵 ; h) 窗口工作入员应在服务事项结束办理后,主动提示服务对象对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 i) 因故需暂停办理业务或暂时离开 岗位时,应放置 “暂停服务 ”、“请稍候”等标识; j) 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管理人员 。 7.1.2 实体平台服务人员工作的质量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程序简单、手续齐全且可当场办结的服务事项,应当即收即办; b)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列明清单交给服务对象照单提供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有瑕当场可以补 正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c) 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应说明不 予办理的具体理由,耐心进行法治宜传,正确导引当 事人。 7.1.3 应建立首问负责、监督考核、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制度,并 由实体平台人员有效执行。 热线平台人员 7.2.1 热线平台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熟悉与热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 熟练掌握热线工作流程及要求; c) 熟悉本地方言、民风民情,具有良好的沟通、解答能力; DB 3208/T 234 —2024 4 d) 服务态度热情端正,使用文明用语,耐心倾听解答,不拒绝推诿。 7.2.2 应建立首问负责、监督考核、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制度,并由热线平台人员有效执行。 网络平台人员 7.3.1 网络平台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熟悉与网络平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 熟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c) 能熟练操作办公及信息系统。 7.3.2 应建立首问负责、数据分析、舆情通报、满意度评价、投诉处理等工作制度,并由网络平台人 员有效执行。 8 服务衔接 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除法律咨询外应由区级、街道 (乡镇)、社区(村)实体平台受理 的法律援助、律师调解等案件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1个工作日内分流至对应实体平台。 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负责本辖区内除人民调解案件以外的各项公共法律事项,在收到人民调 解案件时,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1个工作日内分流至 对应街道 (乡镇)、社区(村)实体平台。 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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