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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010 CCSP55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104—2025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Standardfordemarcationofriverandlakemanagementscope 2025-02-28发布 2025-03-28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104—2025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河流河段划分.........................................................................2 6河流管理范围确定.....................................................................3 7湖泊管理范围确定.....................................................................4 8工作流程.............................................................................5 附录A(规范性)界桩制作与埋设.................................................7 附录B(规范性)矢量成果技术要求...............................................8DB21/T4104—2025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春阳、于保慧、张瑞、薛瑞、赵巨伟、李月瑶、贾铭洋、刘丽、黄晓辉、冯 月月、季鑫、安禹、薛宇峰、王洪斌、朱秀茹、毛玉凤、王颖、田诗熠、阎诗佳、李琦、信亮、卢茜、 徐明晗、李日芳。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 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信地址:辽宁省水利厅(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联系电话:024-62181601。 文件起草单位通信地址: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联系电话:024-62181046。DB21/T4104—2025 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基本规定、河流河段划分、河流管理范围确定、湖泊管理范围确 定、工作流程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流和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其它河湖管理范围 的划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201防洪标准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26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10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570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丘区河段steamsegmentinmountainarea 地表面起伏明显、岗丘错综连绵、群山连绵交错、大部分地面倾斜角在2°~25°之间的区域内的 河段。 [来源:SL26-2012,4.2.1.1.2,4.2.1.1.3,有修改] 3.2 平原区河段steamsegmentinplainarea 地表面平坦宽广、地面高差不超过20m、大部分地面的倾斜角在2°以下、海拔一般在200m以下区域 内的河段。DB21/T4104—2025 2[来源:SL26-2012,4.2.1.1.1,有修改] 3.3 河湖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ofriverandlake 指为实施河湖管理、保障河湖防洪安全、河势湖岸稳定、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而划定的区域。 3.4 护堤地leveeprotectionland 指堤防临、背河堤脚以外,为保护堤防安全、完整及植树护堤划定的土地,又称“柳荫地”“堤防 禁脚”“工程留用地”。 [来源:SL570-2013,4.2.1.4,有修改] 3.5 界桩boundarymarker 指由工程管理单位或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在河流、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物。 4基本规定 4.1管理范围涉及其他对象有关管理范围边界,可与有关部门协商,遵照“多规合一”确定,不适合 避让的,可遵照“双重管理”确定。 4.2河段中涉及到水库、水闸、泵站等拦跨河建筑物、穿堤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河段,河段管理范围 可以兼顾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其余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可单独标识。 4.3岸线曲率较大的河段,可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地物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 衔接划定。 4.4堤防有缺口,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4.5原堤防加高培厚或拓宽后,有明显堤脚的,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 确定;原堤防加高培厚或拓宽后,无明显堤脚的,管理范围划定宜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有 堤防河段要求划定管理范围。 5河流河段划分 5.1按照是否划界,河流河段划分为已划定管理范围河段和未划定管理范围河段。 5.2按照有无规划设计,未划定管理范围河段划分为有规划设计河段和无规划设计河段。 5.3按照有无堤防工程,无规划设计河段划分为有堤段和无堤段。DB21/T4104—2025 35.4按照所在区域地形,无堤段划分为山丘区河段和平原区河段。 5.5按照有无水文资料,山丘区河段划分为有资料河段和无资料河段。 6河流管理范围确定 6.1已划定管理范围河段 6.1.1管理范围原则上采用原有成果。 6.1.2因河流改道、下垫面变化或修建工程等原因,导致与现状河道管理实际不符,可重新划定管理 范围。 6.2有规划设计河段 6.2.1规划设计中已明确河段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设计划定管理范围。 6.2.2规划设计中未明确河段管理范围的,按照规划堤防并参照有堤防河段划定管理范围。 6.3有堤防河段 6.3.1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 堤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算起,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 况综合分析确定;其值可参照一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宜为20m~30m,二级、三级堤防背水侧护堤 地宽度宜为10m~20m,四级、五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宜为5m~10m确定。详见图1。 6.3.2大江大河重要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有渠堤的引水渠道、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应满足以下 规定: a)大江大河重要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其中流域面积 5000km2以上河流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一般应不少于20m; b)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5m3/s的引水渠道,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m~10m;设计 流量小于15m3/s的引水渠道,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m~6m; c)设计排水控制面积大于等于20km2的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m~ 5m;设计排水控制面积小于20km2的排水沟(渠),护堤地宽度宜为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m~ 2m。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LA1——护堤地宽度。 图1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DB21/T4104—2025 46.4无堤防河段 6.4.1山丘区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图2山丘区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 6.4.2平原区河段管理范围兼顾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 a)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河段,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5m~10m; b)流域面积50km2~1000km2河流河段(含50km2),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3m~5m; c)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流河段,管理范围宜采用自然岸坎线外延1m~3m。 标引序号说明: LA——管理范围; LA1——自然岸坎外延宽度。 图3平原区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示意图 7湖泊管理范围确定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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