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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 CCSR11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091—2025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碳排放量 测算技术规程 Technicalstandardforcarbonemissionaccountingof urbanbusesandtrolleybusesoperation 2025-01-07发布 2025-02-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091—2025 I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测算边界与碳排放构成.................................................................2 5测算方法.............................................................................2 6数据质量管理.........................................................................5 参考文献.........................................................................6DB21/T4091—2025 I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 院、大连理工大学、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 司、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客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成、穆凯、姜辉、曲波、赵岩、刘锴、李国政、张世强、宜毛毛、徐强强、 刘冉昕、王江波、张丽、孙宏飞、刘好德、刘向龙、曹思琪、王彩凤、吴瑞、李振宇、盖靖元、周宇航、 王凯、王鹏、王晓辉、曲道愉、李厚林、张富斌、邓新煜。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024-23867960。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024-23868192。DB21/T4091—2025 1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碳排放量 测算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碳排放量测算中的边界、测算方法、数据收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进行运营碳排放量的测算。本文件不适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碳 排放量测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852城市客运术语 GB/T3376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28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交运营系统busoperationsystem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所有的直接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服务的车辆。 3.2 公交附属系统busauxiliarysystem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所有的公交运营系统以外的其他附属部分,包括公交枢纽建筑物、车辆维修保 养车间、公交场站、充电场站、附属设施办公楼、职工食堂以及其他车辆等。 3.3 碳排放carbonemission 二氧化碳(CO2)气体排放。 3.4 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 [来源:GB/T32150—2015,3.13]DB21/T4091—2025 23.5 移动源mobilefacility 燃烧燃料及消耗电力的车辆。 3.6 固定源stationaryfacility 燃烧燃料及消耗电力热力的固定设施或者设备,如锅炉、加热炉、备用发电机等。 3.7 活动数据activitydata 衡量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定量数据,如燃料、电力或者其他能源的消耗量、车辆运营里程、客 运量等。 4测算边界与碳排放构成 4.1测算边界 碳排放测算的空间边界为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碳排放发生的地理边界;业务边界为以提供城市公交 运输服务为目的的公交运营系统和公交附属系统发生的所有业务;排放源包括车辆等移动源和建筑物等 固定源;碳排放气体类型为CO2气体。 4.2碳排放构成 4.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为公交运营系统和公交附属系统因使用柴油、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而产生的CO2排放。 4.2.2尾气净化过程排放 为公交运营系统和公交附属系统车辆使用尿素作为尾气净化剂,消耗尿素产生的CO2排放。 4.2.3净购入电力隐含的排放 为公交运营系统和公交附属系统净购入使用电力隐含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生产 企业。 4.2.4净购入热力隐含的排放 为公交附属系统净购入使用热力(如蒸汽)隐含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热力生产企业。 5测算方法 5.1碳排放总量测算 碳排放总量等于测算期内公交运营系统和公交附属系统的碳排放量之和,按照公式(1)计算。 ��=�푂+�퐴··································································(1)DB21/T4091—2025 3式中: ��——测算期碳排放总量,单位为吨CO2(tCO2); �푂——测算期公交运营系统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퐴——测算期公交附属系统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公交运营系统的碳排放量,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公交运营系统车辆尾气净化过程排放量以及运 营系统使用的净购入电力的隐含排放量之和,按照公式(2)计算: �푂=�푂−푓푢+�푂−푢푟+�푂−············································(2) 式中: �푂−푓푢——公交运营系统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푂−푢푟——公交运营系统车辆在尾气净化过程由于使用尿素等还原剂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 吨CO2(tCO2); �푂−——公交运营系统净购入电力隐含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公交附属系统的碳排放量,为化石燃料燃烧碳排放量、内部用车尾气净化过程碳排放量、附属系统 净购入电力隐含的碳排放量、以及附属系统净购入热力隐含的碳排放量之和,按照公式(3)计算: �퐴=�퐴−푓푢+�퐴−푢푟+�퐴−+�퐴−ℎ································(3) 式中: �퐴−푓푢——附属系统净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퐴−푢푟——内部用车在尾气净化过程由于使用尿素等还原剂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 (tCO2); �퐴−——附属系统净购入电力隐含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퐴−ℎ——附属系统净购入热力隐含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5.2公交运营系统碳排放测算 5.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测算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测算按下式计算: �푂−푓푢=퐴�×��···························································(1) 式中: 퐴�——测算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单位为百万千焦(GJ); ��——第i种化石燃料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CO2/百万千焦(tCO2/GJ); i——燃烧的化石燃料类型。 公式(4)中的퐴�按下式计算: 퐴�=푁��×��································································(2) 式中: 푁��——测算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吨 (GJ/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万标准立方米(GJ/104Nm3),优先使用辽宁省相关主管部门 公布的本地数据,也可采用《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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