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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1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059—2024 猪屠宰场动物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nimalHealthManagementofPigSlaughterhouses 2024-11-30发布 2024-12-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4059—2024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首龙、刘俊、杨作丰、邓文超、林子裕、李巍、郭涛、吴洪涛、任岚峰、黄 鹤、张鑫、王冰、刘耀川、李旭、陈立刚、李松励、王海龙、仇华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 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 电话:024-24229579。DB21/T4059—2024 1猪屠宰场动物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硬件建设、人员岗位技能、入场查验、抽样检测、屠宰操作、同步检疫检 验、实验室检测、消毒与消毒效果评价、无害化处理等动物卫生管理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屠宰场动物卫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HJ2004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2076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 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NY/T3349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NY/T3350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NY/T3384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NY/T3402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 DB21/T3392.2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屠宰场 DB21/T3626生猪屠宰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硬件建设 4.1生猪屠宰场硬件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和NY/T2076要求;必要时应按照省 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选址风险评估。 4.2生猪屠宰场入场待宰区、屠宰分割区、检测实验室、冷藏冷冻间、无害化处理间、生活办公区等 功能区间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应符合GB50317和NY/T3402的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DB21/T4059—2024 25人员岗位技能 5.1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符合 NY/T3349规定。 5.2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 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应符合NY/T3350规定。 6入场查验 6.1生猪入场应开展以下内容的查验: a)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b)运输车辆、承运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 c)群体和个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况; d)了解生猪产地和途经地的动物疫情情况,以及运输途中状况; e)国家要求的其它情况。 6.2经入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入场,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7抽样检测 7.1抽样样品 生猪屠宰场应抽取生猪尿液(包含宰前抽样、宰后抽样)、组织样品(包含肌肉、肝、肾和脂肪等)、 微生物样品,进行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检测。抽样方法符合NY/T3227规定。 7.2检测内容 生猪屠宰场应开展下列内容的抽样检测: a)β-受体激动剂等违禁添加物; b)兽药残留物; c)国家要求的其它检测内容。 7.3检测主体 7.3.1所有生猪屠宰场(点)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测和风险监测。 7.3.2A类生猪屠宰场应在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 7.4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8屠宰操作 生猪屠宰应符合GB/T17236规定的操作规范和GB12694规定的卫生规范。 9同步检疫检验DB21/T4059—2024 39.1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进行生猪屠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9.2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品质检验,检验不合 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0实验室检测 10.1疫病检测 10.1.1生猪屠宰场应建有与屠宰规模相匹配的动物疫病检测室,至少应设置实验区和无害化处理区2 个功能区间。配备荧光PCR仪、二级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离心机、水浴锅、微量移液器、冰箱/ 冰柜、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10.1.2生猪屠宰场应配备有兽医或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经过动物疫病检测技术培 训,并通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动物疫病检测能力比对验证。 10.1.3生猪屠宰场应按照国家相关疫病防控规定,定期进行相关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10.2微生物学检验 生猪屠宰场应按照GB/T4789规定开展生猪产品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微生物学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1消毒与消毒效果评价 11.1生猪屠宰场应定期对场区道路、卸载待宰区域、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物资器具、人员车辆、办 公区、生活区等开展全方位的清洗和消毒,消毒符合NY/T3384规定。冬季消毒应选用适宜的防冻消毒 剂。 11.2生猪屠宰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环境、运输车辆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消毒效果评价应符合DB21/T 3626规定。消毒不合格的,应消毒直至合格。 12无害化处理 12.1生猪屠宰场病死猪、病害生猪产品和其它不可食用部分无害化处理应符合DB21/T3392.2规定。 12.2生猪屠宰场废水无害化处理应符合HJ2004规定,达到GB13457规定的排放标准。 13其它动物卫生管理要求 13.1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屠宰设备管 理、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13.2生猪屠宰场应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DB21/T4059—2024 4参考文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 [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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