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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 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全球 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和新型智慧城市,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 — 1 — 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 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 经济活动。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 促进数字经济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普惠共享、规范有序、安 全可控、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促进数字经济的领导,健 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解决本市数字经济发展 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 字经济促进工作,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推动相关政策落 实。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网信、发改、商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司法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标准化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 进本市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关键技术、通用 算法、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 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 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 2 — 第七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数 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开展数字经济发展评价,定期 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提升数字经济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 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 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于为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企业、科学 家、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荣誉称号、资 金支持等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市为中央在京单位数字化发展做好服务,会 同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 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 3 —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本市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集约高效、安全可信,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 力基础设施和新技术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 造,推动城市数字化由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部门在能 源、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给予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重要无线数字基础设施(含无线电 监测设施)周边建筑物控制高度,避免建筑物对无线通信的阻 断。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建设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 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统筹推进骨干 网、核心网、专用网和基站建设,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 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平等进入,不得垄断经营,用 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本市合理利用地下管位资源,统一规划建设信息基础设施 管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 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 4 — 第十二条 本市推动建设感知物联网,支持部署低成本、低 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提高在工业制造、农 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 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 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集约、绿色、智能的原则建设城市智 能计算集群,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提升 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 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协同周边城市共建全国一体 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 对新建数据中心实施总量控制、梯度布局和建设指导, 支持存量数据中心实施优化调整和技改升级,具体办法由市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 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建立领 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对于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形成的新技 术基础设施,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 应当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 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 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可以平等参与投资、 — 5 — 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经济和 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有关公 共机构依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 据目录,并按照要求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 当确保汇聚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及时,探索建立基于动 态的元数据网络进行数据目录描述。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授权具 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 在履行公共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托计算机 信息系统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本市组织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支撑体系,推 动实现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并定期开展评价考核。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 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 汇聚非公共数据,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 台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 等基础数据库,形成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将 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 — 6 — 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等方式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 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设立金融、医疗、交通、地理空间等领域 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市经济和 信息化部门可以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 公共数据专区。 本市探索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特定区域, 鼓励多方数据导入和融合应用,允许区域内企业开展新技术、 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试验和示范应用,建立适应数字经济 特征的新型监管体系。 本市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 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通过数据应用竞赛、联合 研发攻关等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 特定数据,供其进行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使 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其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 服务的财产性收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在相关权益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城市基 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进行数字化仿真,并对所 形成的数字化产品持有法定相关权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 7 —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 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 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的登记和评估制度,支持开展数据入 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 新,培育发展交易撮合、评估评价、中介经纪、托管运营、合 规审计、争议仲裁等数据服务市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直接交易、平台交易等 合法方式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交易禁止清单由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 本市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制定 数据交易规则,探索“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的数据交易 范式,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 审查,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 可控、全程可追溯。 鼓励本市公共机构实施的数据采购活动,依托国际大数据 交易所实施。鼓励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入 场交易。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通过政策支持、标准制定等方式,支持 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 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瞄准前沿领域,提升基 — 8 — 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 平,强化关键产品自给保障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 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 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 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本市通过资金、项目、算力等方式,支持 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建设,鼓励软件、硬件的开 放创新发展,做大做强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 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技 术和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安全咨询设计、安全评估、 数据资产保护、存储加密、隐私计算、检测认证、监测预警、 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服务业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 服务。本市公共机构、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适当提高数字 安全投入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本市积极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 励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大创新 研发投入,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平台发展生态,加强平台 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促进数字技术 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市、区发改、市场监管、网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 当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企业相互开放生态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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