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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9-12-24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发布 DB42/1538—2019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9 I DB42/1538—2019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王祖武、陈书忠、朱志超、成海容、赵泉、黄婧、宋河。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II DB42/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WS/T 757-2016 HJ 38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DB42/1538—201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行业 print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C2311) 、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及印前图文处理、排版、制版,印后加工的上光、覆膜、烫印、装裱、模切、涂布、复合、 分切、复卷、装订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2 DB42/1538—2019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高度,单位为米(m)。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如果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a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苯 1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0.5 非甲烷总烃 50 1a 净化效率≥90%时视为达到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2 企业边界及周边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1小时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的 限值。 3 DB42/1538—2019 表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浓度限值 0.1 0.6 2.0 3 4.3 排气筒要求 4.3.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若低于15 m时,排放速率按限值的50%执行。 4.3.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3.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表 1 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1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VOCs物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4.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 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3 输送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4.4.2 印刷生产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1 印刷生产的调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使用含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4.4.2.2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或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 容器中,定期处理。 4.4.2.3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4.4.3 4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DB42/1538—2019 4.4.3.1 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 集。 4.4.3.2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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