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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20.01 G 90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T593—2010 太原市绿色焦化企业技术要求 2010 - 12 - 30 发布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14/ T593—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实施 .............................................................................. 5 6 评价与改进 ........................................................................ 5 I DB14/ T593—201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与 DB14/T 166 《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制定。 本标准为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原市清洁生产指导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向阳、李贵喜、刘汾、张清君、王鹏、王贵宝、申建中、王志平。 II DB14/ T593—2010 太原市绿色焦化企业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原市绿色焦化企业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实施、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焦化企业。本省其他行政区域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21342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用指南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HJ/T126 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DB14/102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4/T166.3 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 第3部分:实施 DB14/T166.4 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 第4部分:评价与改进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8〕第15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2006〕 第86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晋经资源字〔2005〕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焦化企业 1 DB14/ T593—2010 按照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要求,运用先进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 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与职业健康目标的焦化企业。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绿色焦化企业工艺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健康应符合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工艺装备 工艺装备应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4.3 资源综合利用 4.3.1 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延伸焦化产业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回收利用率,降 低废物排放。 4.3.2 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如生物处理、高级氧化、膜处理技术等),实现焦化废水的零排放。 4.3.3 焦炉煤气应回收利用,不应放散。 4.3.4 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应回收。企业应积极进行煤焦油及硫的深加工和集中加工,实现规 模生产,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4.3.5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1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名 2 称 回收利用指标 (%) 酚氰废水处理后回用率 100 熄焦废水闭路循环回收率 100 备煤工段收尘器煤尘回收利用率 100 装煤、推焦收尘系统粉尘回收利用率 100 熄焦、筛焦系统粉尘回收利用率 100(用作钢铁行业原料、制型煤等) 焦油渣(含焦油罐渣)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率 100 粗苯再生渣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率 100 剩余污泥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率 100 DB14/ T593—2010 4.4 清洁生产 4.4.1 应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规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 达到 HJ/T126 二级以上(含二级)要求。 4.4.2 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高、中、低费或无费方案当年实施率大于 60%,未实施方案有明确计划安排, 按期完成。 4.5 节能降耗 4.5.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 GB17167 的要求。 4.5.2 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高效节能设备,使用焦化余热回收利用节能技术和导热油 技术、变频调速节电技术及绿色照明装置等,提高用能效率。 4.5.3 热回收焦炉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实现焦电联产,炼焦高温烟气余热回收发电、供热。 4.5.4 新建或改建、扩建焦炉,应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宜采用煤调湿技术、先进的配煤工艺,减少 优质主焦煤用量。 4.5.5 能耗应达到 GB21342 标准要求并使能耗指标严于国家及行业要求。 4.5.6 生产用水量及吨焦耗新水应符合 GB/T7119 和《山西省用水定额》中工业企业用水定额要求。 4.5.7 焦化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项 目 常 规 焦 炉 热 回 收 焦 炉 吨焦综合能耗(kgce) ≤155(当量值) ≤155(当量值) 吨焦干基煤耗(t) 1.33 1.33 焦炉煤气利用率(%) 100 - 水循环利用率(%) ≥95 ≥95 a 炼焦煤烧损率(%) ≤1.5 a 适于装炉煤挥发份 Vd=24~27%。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4.6 环境保护 4.6.1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排污总量指标要求。 4.6.2 企业应在粉碎、备配煤、装煤、推焦、熄焦、筛焦等工段的除尘装置及贮煤与运输除尘设施采 用最新、高效的环境保护设施装备,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建设精煤和焦炭防风抑尘及封闭贮存 设施,煤场(焦场)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水渠、渗滤液进入冲洗水池等设施。 3 DB14/ T593—2010 4.6.3 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应对外排放。 4.6.4 热回收焦炉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4.6.5 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 部门联网。 3 4.6.6 城市用煤气中 H2S≤20mg/m 。 4.6.7 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如下: a) 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符合表 3 要求。 表3 污染物产生指标 污 染 物 名 装 煤 ≤0.5 kg 推 焦 ≤0.5 吨焦苯并(a)芘 装 煤 ≤1.0 推 焦 ≤0.018 装 煤 ≤0.01 推 焦 ≤0.01 焦炉烟囱 ≤0.035 颗粒物 2.5 苯并(a)芘 0.0025 BSO 0.6 吨焦蒸氨废水产生量 t ≤0.50 吨焦 CODcr,kg ≤1.2 吨焦 NH3-N,kg ≤0.06 吨焦总氰化物,kg ≤0.008 吨焦挥发酚,kg ≤0.24 吨焦硫化物,kg ≤0.02 大气污染物 吨焦 SO2 kg 焦炉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泄露 3 mg/m b) c) d) e) 4.6.8 4.6.9 蒸氨工段 气体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严于 GB16171 要求; 2) 有组织废气排放达到或严于 GB16297 要求; 3) NH3、H2S 达到或严于 GB14554 要求。 锅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DB14/102 要求。 外排废水排放指标达到或严于 GB8978 要求。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 100%。 建立并实施符合 HJ/T126 环境管理要求和 GB/T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厂区环境应达到清洁卫生要求,绿化覆盖率应控制在 15%。 4.7 安全与职业健康 4 指 标 吨焦颗粒物 g 水污染物 称 DB14/ T593—2010 4.7.1 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 GB/T28001 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建立与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4.7.2 应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进行记录。 4.7.3 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 责任人员,制定《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4.7.4 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等; 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设有焦炉煤气事故放散 自动点火装置。 5 实施 按照DB14/T 166.3的规定组织实施。 6 评价与改进 按照DB14/T 166.4的规定进行评价与改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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