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40.30 C 30 陕 DB61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1304—2019 增材制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Manufactur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additive manufactured medical device 2019 - 12 - 30 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61/T 1304—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和人员 ........................................................................ 2 5 厂房和设施 ........................................................................ 2 6 设备 .............................................................................. 3 7 设计开发 .......................................................................... 4 8 物料采购 .......................................................................... 5 9 生产管理 .......................................................................... 5 10 质量控制 ......................................................................... 6 11 售后服务 ......................................................................... 7 12 不合格品控制 ..................................................................... 7 13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 7 I DB61/T 130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西安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虎、李涤尘、许文锋、王晶、刘立科、王燕慧、张娜、邵文鹏、王培荣、 王韵晴、史晓明。 本标准由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 电话:029-33585319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兴咸路中段 邮编:712046 II DB61/T 1304—2019 增材制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材制造(3D打印)医疗器械产品及其零部件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 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售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的 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增材制造医疗器械(不涵盖细胞、组织等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3D打印等特殊设计的医 疗器械)注册人、注册申请人及备案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35351 增材制造 术语 YY/T 0033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YY/T 0287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351、YY/T 0033和YY/T 02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增材制造 additive manufacturing 以三维模型数据为基础,通过材料堆积的方式制造零件或实物的工艺。 3.2 增材制造医疗器械 additive manufacturing medical device 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实现的医疗器械。 3.3 医工交互 interaction of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 临床信息与工程设计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互动、互补等合作及制衡。 3.4 后处理 post treatment 1 DB61/T 1304—2019 增材制造成形工艺后的处理工艺。 4 机构和人员 4.1 组织机构 4.1.1 注册申请人应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 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注册申请人应建立良好的 医工交互机制,明确分工及职责界限。 4.1.2 注册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明确管理者代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 保持并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4.2 人员 4.2.1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 3D 打印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 3D 打印医疗器械医 工交互能力和相应的实践经验。 4.2.2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 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4.2.3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4.2.4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裸 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定期更换。 4.2.5 在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 式样和穿着方式应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4.2.6 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 人体脱落物。 5 厂房和设施 5.1 总体要求 5.1.1 厂房与设施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 使用。 5.1.2 生产厂房应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5.1.3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5.1.4 仓储区应能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 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 5.1.5 应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5.2 洁净室(区) 5.2.1 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生产区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 5 帕,洁 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 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特殊情况下,相同洁净级别的 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2 DB61/T 1304—2019 5.2.2 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及需要在 10,000 级下的局部 100 级洁净室(区) 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 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 10,000 级洁净度级别。 5.2.3 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 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 100,000 级洁净度级别。 5.2.4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 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 300,000 级洁净度 级别。 5.2.5 与无菌 3D 打印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 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 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 300,000 级 洁净室(区)内生产。 5.2.6 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 10,000 级下 的局部 100 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5.2.7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 一个级别,但不得低于 300,000 级。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 10,000 级洁净室(区) 内。 5.2.8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5.2.9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5.2.10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 制在 18 ℃~28 ℃,相对湿度控制在 45 %~65 %。 5.2.11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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