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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4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835-2020 代替 DB21/T 1835-2010 梅花鹿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2020–11–30 发布 2020 - 12 - 30 实施 XXXX - XX - XX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183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21/T 1835-2010《梅花鹿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与DB21/T 1835-2010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经废止的标准,根据本标准内容需要引入了新的行业标准和正 在实施的法规(见 2,2010 版 2); b)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锯别和产次的概念(见 2010 版 3.4); c)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生产周期的划分(见 2010 版 3.9); d)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同期发情的概念(见 3.8,2010 版 3); e) 增加了“选址要求”中依据的现行法律条例(见 4.1,2010 版 4.1); f) 修改标题名称“建筑布局”为“建设布局”,依据现行法律条例对场区的功能重新进行划分, 并介绍各功能区的要求(见 4.2,4.3,4.4,4.5,2010 版 4.2,4.3); g) 增加了建筑布局中“粪污放置及无害化处置设施”(见 4.2,2010 版 4.2); h) 修改了“饲养管理”中人员要求标题下的内容,重新规定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见 5.1, 2010 版 5.1); i) 更改了 2010 版种公鹿群的选种参考的技术规程(见 5.2.4.1,2010 版 5.2.4.1); j) 更改了饲料的使用应符合的农业标准,原标准已经废止,对“粗饲料”的中饲料类型进行说明 (见 5.3.1,2010 版 5.3.1); k) 修改了标题“精饲料日粮标准”为“精饲料日粮”,同时标题内“日粮”均以“精饲料”替代(见 5.5、 附录 A,2010 版 5.5、附录 A); l) 增加了 2010 版中涉及的所有表格的表头名称,修改了原标准中错误形式的表格(见 5.5、附 录 A,2010 版 5.5、附录 A); m) 更改了成年公鹿日粮配方的组成、成年母鹿日粮配方的组成、离乳仔鹿和育成鹿日粮标准及配 比,配方变化见表格(见 5.5.2,5.5.3,5.5.4,2010 版 5.5.2,5.5.3,5.5.4); n) 修改了“饮用水”中“北方冬季不饮冰碴水”(见 5.7.2,2010 版 5.7.2); o) 修改了“管理”中“鹿茸长成三叉型时停止运动”,进行了精准的描述(见 5.8.1,2010 版 5.8.1); p) 修改了“生茸期管理”标题下的内容,对具体的操作方法进行了精准的描述(见 5.8.2.1,2010 版 5.8.2.1); q) 增加了“试情法”、“同期发情法”和“人工输精方法”三个标题, 对三部分的内容进行精准地说 明(见 6.4.2,2010 版 6.4.2); r) 更改标题“养殖区卫生要求”为“养殖区卫生、消毒要求”(见 7.1,2010 版 7.1); s) 增加了鹿场所有场所消毒方法的介绍,包括消毒剂的使用和消毒间隔(见 7.1,2010 版 7.1); t) 修改了“口蹄疫”的免疫程序,增加了“及时补免”的内容(见 7.2.1,2010 版 7.2.1); u) 增加了鹿只交易和调运过程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见 7.4.1,2010 版 7.4.1); v) 修改了对死因不明的鹿只的处理措施及方法,删除了已经废止的标准,引入现行的国家政策法 规(见 7.4.3,2010 版 7.4.3); w) 修改了“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患病鹿的处理方式(见 7.4.5,2010 版 7.4.5); I DB21/T 1835—2020 x) 增加了“无害化处理记录”(见 9.3,2010 版 9.3); y) 增加了附录 A 中两个记录表,表 A.3 鹿群配种记录和表 A.4 鹿群产仔记录,表格具体内容见附 录 A(见附录 A,2010 版附录 A)。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农业大学、西丰县鹿业发展局、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起草人:杨淑华、李鹏、罗剑通、张燚、李占武、李林、龙淼、许海志、张庆双、李淑杰、 秦剑、师立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农业大学,联系电话:024-88487156。 II DB21/T 1835—2020 梅花鹿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梅花鹿饲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场区建设、饲养管理、繁育技术、卫生防疫、收茸、 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舍饲梅花鹿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仔鹿 出生后到当年年末的幼鹿。 3.2 离乳仔鹿 断乳后到当年年末的幼鹿。 3.3 育成鹿 仔鹿转入第二年为育成鹿,育成期为一年。 3.4 成年公鹿 四锯以上为成年公鹿。 1 DB21/T 1835—2020 3.5 初配母鹿 首次参加配种的母鹿。 3.6 成年母鹿 二产以上的母鹿统称为成年母鹿。 3.7 鹿柴 分青鹿柴和干鹿柴。青鹿柴指每年 5 月~10 月收割的以柞树为主的阔叶枝叶类饲料。干鹿柴指每 年 9 月~10 月收割的柞树枝叶饲料阴干后的枝叶饲料。 3.8 同期发情 使一群母畜在同一时期内发情并排卵的技术。 4 场区建设 4.1 选址要求 4.1.1 总则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选址的规定。 4.1.2 要求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其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距离不少于 500 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 场所 3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4.1.3 禁养区域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 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4.2 建设布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鹿场可划分为生活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区,提倡设计如下: ——生活办公区应与生产区、隔离区隔离; ——生活办公区设在整个场区的上风口,生产区和隔离区设在场区的下风口; ——鹿舍建筑布局应符合卫生要求和饲养管理的要求,应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蚊蝇设施; ——应设有消毒间、兽医室,隔离舍。隔离区应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处; ——隔离区应建立粪污放置及无害化处置设施。 4.3 生活办公区 2 DB21/T 1835—2020 4.3.1 主要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室、接待室、档案资料室、财务室、试验室等场所。 4.3.2 生活办公区位于靠近场区大门内集中布置,在主风向上风处、地势较高的地方。 4.3.3 生活办公区应与生产区保持 50 米以上距离,可通过设置隔离墙或绿化带等方法来分隔两区。 4.3.4 提倡将生活区和管理区分开建设,将职工住宿和职工生产福利设施的生活区,设在鹿场大门外, 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最高地段,与生产区保持 100 米以上距离,以保证生活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4.4 生产区 4.4.1 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消毒间和车辆消毒池。 4.4.2 鹿舍建筑应以石、砖、瓦为主,外围墙高度应在 2.4 米左右,内围墙高度应在 2 米左右。鹿舍 地面铺砖,内高外低,坡度以 3°~5°为宜,母鹿圈舍内设有寝床(保护栏)。 4.4.3 鹿舍圈棚应坐北朝南,高度为 2 米以上;运动场应在圈棚南面,设有饲料槽和饮水槽;饲料槽 一般放置在运动场中部,尺寸宜为长 8 米、宽 75 厘米、高 30 厘米(槽底);饮水槽一般设置在运动场合 适位置,尺寸依具体情况确定。 2 2 4.4.4 鹿舍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大小,保证鹿的活动范围 10 米 /只~12 米 /只、怀孕母鹿为 13 米 2 2 /只~15 米 /只。 4.4.5 鹿舍之间应设有拨鹿门。鹿舍前应设有排水沟,确保排水通畅,不积水。 4.4.6 每排鹿舍之间应设有 2.5 米~3 米宽的通道,便于饲料和粪污的运输。 4.4.7 生产区内设有配料室,配料室应设有饲料加工设备、饲料搅拌机、配料槽、秤、铁铣、水桶等 配料工具。 4.5 隔离区 主要包括兽医室、病鹿隔离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该区位于全场场区最低处、主导风向下风向,同生 产区距离不少于 50 米;该区必须以围墙和绿化带与生产区隔开,建有单独通道与生产区相连,向场区 外单独开门,以便于将处理后的粪污及其它相关产品直接运出鹿场。 5 饲养管理 5.1 人员要求 5.1.1 场内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5.1.2 场内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的工作服。 5.1.3 场内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养鹿工作。 5.2 组群 5.2.1 组群时间 组群时间一般在8月15日~9月5日。 5.2.2 仔鹿分群 每年的8月15日~8月20日一次性离乳,仔鹿与母鹿分圈饲养。 5.2.3 母鹿组群 5.2.3.1 育种核心群:根据个体、祖先、后裔指标综合评定,选择优良母鹿组成育种核心群,数量占 成年母鹿的 30%为宜。 3 DB21/T 1835—2020 5.2.3.2 生产母鹿群:按年龄分圈饲养。 5.2.3.3 淘汰群:将生产性能低下,选出老弱病残及恶癖的个体组成淘汰群,按鹿群周转计划实行淘 汰。 5.2.4 公鹿组群 5.2.4.1 种公鹿群: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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