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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 ICS C 5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61.24—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口腔疾病治疗机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24: Oral disease treatment institution 2020 -07 -29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07-30 实施 发 布 DB32/T 3761.24—2020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接诊前风险评估 ..................................................................... 2 6 接诊中感染防控 ..................................................................... 3 7 接诊后感染防控 .....................................................................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口腔医务人员防护要求 ........................................ 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环境清洁消毒 ................................................ 7 DB32/T 3761.24—2020 前 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机构;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本部分为DB32/T 3761 的第2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 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丹丹、常青、沈欢喜、钱志远、罗晓明、徐佳南。 DB32/T 3761.24—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24 部分:口腔疾病治疗机构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口腔疾病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接诊前风险评估、接诊中感染防控 和接诊后感染防控。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机构口腔病治疗时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与管理,其它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 50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腔疾病 oral disease 口腔在外界理化因子的损害、病原的侵入、牙颌面发育异常以及全身性疾病等情况下出现的病理现 象。主要口腔科疾病包括:口腔颌面部皮样、表皮颌下间隙感染、颌面部淋巴管瘤、齿状突发育畸形、 上颌窦恶性肿瘤、颌骨造釉细胞瘤、慢性筛窦炎、下颌后缩、四环素牙、舌白斑等。 3.2 口腔疾病治疗 oral disease treatment 医疗机构内从事口腔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医学服务的过程,包括口腔外科、口腔内科、口 腔修复、口腔正畸等。 3.3 消毒 disinfect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1 DB32/T 3761.24—2020 3.4 终末消毒 terminal sterilization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离开有关场所后进行的彻底的消毒处理。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管理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组织体系,组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4.2 方案制定 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 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4.3 物资保障 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必须的经费和物资,加强防护用品、消毒药械、医疗设备 和药品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 4.4 人员培训 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发热门诊、内科门诊、儿科门诊、急诊、影像、ICU 和呼吸病房等高风险科室的医务人员要重点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 技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 4.5 人员防护 4.5.1 医疗机构应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如消毒产品和 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隔离衣、眼罩等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 4.5.2 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 佩戴口罩、手卫生是感染防控的关键措施。 4.6 健康管理 4.6.1 医疗机构应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 人员免疫力。 4.6.2 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采取多种措 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5 接诊前风险评估 5.1 患者预检排查 5.1.1 设置导医台,导医采取一级防护措施,检查患者的健康码,测量体温,初步了解就诊患者病情。 5.1.2 对体温≥37.3 ℃的立即提供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引导到发热门诊。 2 DB32/T 3761.24—2020 5.1.3 接诊医生进一步询问患者病情,核查患者新冠疫情旅行史、接触史。 5.2 患者风险分类 5.2.1 A 类: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核酸检测阳性的无症状感染患者。 5.2.2 B 类: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基本排除新冠肺炎,但符合以下情况 之一者纳入 B 类: a) 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包括高中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居家或集中观察不满 14 d;两周内有聚集 性发病场所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 a) 发热(≥37.3℃)/呼吸道症状。 b) 其他临床特点。 5.2.3 B 类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 B1 类:牙、颌、面急性感染、创伤等紧急处理或病情危及生命的患者在高风险防护下开展救 治。 b) B2 类:不危及生命等非必须紧急处理的患者在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居家隔离至符合排查 标准后,按 C 类常规诊疗。 5.2.4 C 类:已通过本机构新冠肺炎患者预检排查流程; 5.3 诊疗操作污染风险分类 5.3.1 高风险:使用超声、高速牙科手机等高速动力装置,同时需大量液体降温的口腔诊疗操作,如: 开髓、备冠、超声洁治、喷砂等。 5.3.2 中风险:使用低速动力装置,用时较短的口腔诊疗操作,如:简单调牙合,义齿修整等。 5.3.3 低风险:不使用任何动力装置,如口腔检查,手工刮治、简单拔牙、外科换药等。 5.4 诊室选择 5.4.1 对于 A 类患者,转定点医院诊疗,按相应管理要求进行诊疗。 5.4.2 对于 B1 类患者,选择空间位置相对独立的诊室,保证一患一室。 a) 有独立通风系统的诊室,应关闭回风阀,开启全新风,保证良好地通风条件。 b)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强排风系统,保证室内污染空气快速排除,排风出口处远离人群。 5.4.3 对于 C 类患者: a) 高风险操作时,需满足以下任一条: 1) 一患一室安排诊疗; 2) 在有隔断(高度至少 1.5 m,长度覆盖牙椅伸展长度)的诊疗单元安排诊疗,并配置空气 消毒机。 b) 中风险操作时,需满足以下任一条: 1) 一患一室安排诊疗; 2) 在有隔断(高度至少 1.5 m,长度覆盖牙椅伸展长度)的诊疗单元进行诊疗。 c) 低风险操作时,在有隔断的诊疗单元进行诊疗。 6 接诊中感染防控 6.1 环境管理 3 DB32/T 3761.24—2020 6.1.1 空气净化与消毒 6.1.1.1 诊室有自然通风条件时,在开诊前、中午、诊疗结束后至少通风 30 min,诊疗时根据天气情 况宜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6.1.1.2 无通风条件时,可用空气净化消毒机进行空气净化消毒;使用有回风的集中空调系统时,应 关闭回风阀,保证全新风运行。 6.1.1.3 医疗机构应在启用集中空调前了解掌握通风系统的类型、新风来源和供风范围等情况。 6.1.2 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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