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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CCS 沈 35.240.60 A 10 DB2101/T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1/T 0021.2—2020 电子商务平台 第 2 部分:商户管理 E-commerce platform Part2: merchants management 2020-11-03 发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3 实施 发 布 DB2101/T 0021.2—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2101/T 0021《电子商务平台》的第2部分。DB2101/T 002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综合质量评价; ——第2部分:商户管理; ——第3部分:售后服务管理。 本文件由沈阳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电子商务协会、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永革、孙洁、曲学文、梁爽、张晓丽、张红雨。 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部门联系电话:22741589,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5号。 本文件起草单位联系电话:31677153,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1702室。 I DB2101/T 0021.2—2020 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猛,而沈阳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也是逐年增长,进一步优 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促进沈阳地区电商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目前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平台商户管理、售后服务等问题,制定了 DB2101/T 0021。该文件充分考虑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提高服务 与管理质量,力求使标准做到既有先进性、科学性,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DB2101/T 0021 拟由三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综合质量评价。目的在于规定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综合质量评价 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整理、评价原则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第 2 部分:商户管理。目的在于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管理要求、 交易管理要求、培训和评估要求。 ——第 3 部分:售后服务管理。目的在于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售后技术服务、 退换货及退款、物流服务、人员培训、投诉处理、售后服务评价及持续改进方面的要求。 II DB2101/T 0021.2—2020 电子商务平台 第 2 部分:商户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管理要求、交易管理要求、培训和评估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平台 e-commerce platfor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信息 系统。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 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3 平台内经营者 in-platform operator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注:平台内经营者标准名称中的“商户”。 4 基本要求 4.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入驻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4.2 应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并明示招商流程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制度,提 升平台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1 DB2101/T 0021.2—2020 4.3 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隐私保护相关政策,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4.4 因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而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监 督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给予消费者赔偿,必要时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平台政策由平台经 营者先行赔付。 4.5 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商品应遵守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要求。 5 资质要求 5.1 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形式审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 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并存档备查。平台内经营者所经营 的商品或服务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其他经营许可证明的,平台经营者还应对相应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查。 5. 2 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关资质证明更新时及时告知平台经营者,并提交更新后的证 明文件。 5. 3 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保证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来源渠道正当。品牌授权专卖店应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文件。 5.4 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5 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平台经营者应监督平台内 经营者作限期整改或下架处理,必要时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6 交易管理要求 6.1 信息描述管理 6.1.1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商品、服务和商 户的描述信息。对于已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描述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6.1.2 平台内经营者确保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发现有虚 假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的描述,应责令商户限期整改。 6.1.3 平台内经营者对商品属性或服务属性进行说明,商品属性可包括规格型号、尺寸、成份、含量、 质量、包装、保修、保质期、产地、功能、用途等;服务属性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要 求等。 6.2 促销管理 6.2.1 平台内经营者在发布促销活动广告和其他宣传时,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应 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6.2.2 平台内经营者在促销中应明确告知促销方式、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附加性条件 等促销规则。 6.2.3 平台内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的明示期限内不得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促销变更。 6.2.4 平台内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应降低促销商品、服务、奖品和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质 量,不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奖品、赠品与商品应同样享有三包服务。 6.3 发票管理 6.3.1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发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提供发票时向消费者额外收取费用。 6.3.2 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和商品项目开据发票。 2 DB2101/T 0021.2—2020 6.3.3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发票其单位名称应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6.3.4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发票可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6.4 物流管理 6.4.1 提供实物类商品网上交易功能的平台经营者应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接口供平台内经营者使用,以 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物流过程查询的需求。 6.4.2 平台经营者应要求销售实物类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的服务时间发货,并完成或配合物 流企业完成商品运输和配送。 6.4.3 对于销售实物类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消费者自提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 明示相关费用的承担人。 6.5 退换货管理 6.5.1 平台经营者应监督平台内经营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 6.5.2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属不宜退货的,经商户与平 台经营者共同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平台内经营者应无条件退换货或平台强制全额退款。 6.5.3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破损、缺件等,平台经营者应主动联系物流公 司查件或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确认为物流问题后,无论是否为不宜退货的商品,均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损 失。 6.5.4 6.6 对于商品描述与网站不符等问题,平台经营者与商户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投诉管理 6.6.1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纠纷和解制度、消费者维权制度等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并明示 投诉处理渠道,明示各类投诉的处理时限和处理方案,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按平台的规定执行。 6.6.2 消费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关于商品质量、物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应由平台经营者集中受理, 受理后转交至平台内经营者处理。对于消费者直接面向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平台经营者应有管理机制 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6.6.3 对于存在争议的投诉处理,平台经营者应负责协调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尽快形成或明确处 理方案,保障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6.6.4 对于无法协调的投诉纠纷处理,平台经营者应明确告知交易各方进一步处理纠纷的途径,并配 合向相关管理部门举证。 7 培训要求 7.1 应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培训,培训形式可采用在线培训或线下培训。 7.2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培训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 关标准,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的培训:商品描述方式、企业宣传方式、销售技巧、店铺布局规划等提升平台内经 营者经营管理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客服人员的培训:客服人员的沟通技巧、工作技巧、对客户需求的认知能力等客服人员的基 本技能。 3 DB2101/T 0021.2—2020 8 评估要求 8.1 8.2 应建立平台内经营者评估制度并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定期评估。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估应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三方面: ——商品质量:包括执法部门抽检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方面的评估; ——服务质量:包括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物流配送等方面的评估; ——管理质量:包括店铺管理、商品描述、客服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8.3 评估工作可由平台经营者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8.4 对于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4 DB2101/T 0021.2—2020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主席令8届第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8届第11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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