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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7—2020 代替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0 - 03 - 13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 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 2167—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达标判定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6 I DB13/ 2167—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 2167-2015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赵文英、刘冉、时嘉凯、魏梓煊、杨士超、任钢、马学军、王春敏、 曹鑫、王素欣、朱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167-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II DB13/ 2167—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 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 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DB13/T 2352 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1 DB13/ 2167—202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 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 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 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2 DB13/ 2167—2020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 量浓度。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 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2 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DB13/ 2167—2020 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单位:mg/m 汞及其 生产设备 颗粒物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10 30 100 3 0.05 8 a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 50 b 150 -- -- 8 c 10 -- -- -- -- -- 10 -- -- -- -- -- 水泥制造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站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 及水泥制品生产 生产设备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生产过程 b 氨 (以总 F 计) 化合物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b: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c: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独立热源烘干设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储存应符合 DB13/T 2352 相关要求,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 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 粉状物料的投加、混合、搅拌以及包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3 氨的卸载、储存、输送、投加等过程应密闭,氨储存区域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设施。 4.2.4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颗粒物 0.5 2 氨 a 限值含义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 1.0 1 h 浓度值的差值 监控点处 1 h 浓度平均值 单位:mg/m 3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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