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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2/T 1020-2020 粮食仓储服务和管理规范 Code for Grain Storag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2020 -08 - 24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8 - 26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2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泰州市发改委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扬子江现代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良、孙卫铭。 I DB3212/T 1020-2020 粮食仓储服务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仓储服务和管理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粮食储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档 案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区粮食仓储企业的仓储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569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0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1 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1070 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 GB/T 22184 谷物和豆类 散存粮食温度测定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附条文说明)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3 术语定义 3.1 安全水分粮食 常规储藏条件下,麦子水分不超过12.5%,粳稻水分不超过14.5%的粮食。 3.2 半安全水分粮食 常规储藏条件下,水分含量介于安全水分与危险水分之间的粮食。 3.3 危险水分粮食 常规储藏条件下,麦子水分超过14%,粳稻水分超过15.5%的粮食。 1 DB3212/T 1020-2020 4 基本要求 4.1 仓储设施设备 4.1.1 应根据粮食储备、中转、收纳功能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本地区储粮以平房 仓型为主,长期储粮以散存方式为主,短期储粮可采用包打围方式。稻谷应储存于高大平房仓。 4.1.2 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和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库区清洁整齐,排水畅通,路面硬化,道路 能够承载运粮车动静载荷,停车场及行车道有明显的指示和安全警示标识。 4.1.3 仓房统一编号,设置仓房标识牌,并悬挂在仓房外墙醒目位置。仓房门窗、粮情检查口、通 风口、防鼠雀设施完好。仓房四周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 雀、无事故”的管理要求。 4.1.4 配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消防安全、熏蒸杀虫、粮食输送、装卸、清理、除尘和计量等设 备。设备应统一编号,在固定存放地点整齐摆放,存放地点有防雨雪、防日晒设施。 4.1.5 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施设备保管和使用责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应保存2 年以上。 4.2 从业人员 4.2.1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电工等专业岗位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应符合GB/T 21070 中的要求。 4.2.2 特种仓储设施、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应取得特种仓储设施、 设备操作从业人员职业资质。 4.2.3 仓储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4.2.4 从业人员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 4.2.5 从业人员进入仓储场所之前,应按照规定穿戴规范的防护用品。 4.2.6 从业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 4.2.7 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时,应注意过往车辆、作业设施设备状态。遇有风、雨、雪等恶劣天气, 不应在高低压电线路,高低压柜、箱旁停留。 4.2.8 严禁非作业人员在汽车和装卸机具四周站立、停留,非检修人员、计量车辆严禁在地磅(汽 车衡)上行走和通行。 4.3 管理制度和规程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储存管理制度和规程: ——建立粮食出入库(仓)管理制度; ——检斤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通风作业操作规程; ——熏蒸作业操作规程;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保管员责任制度; ——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 ——检斤员责任制度。 5 粮食储存管理 2 DB3212/T 1020-2020 5.1 粮食入仓 5.1.1 准备工作 保管员应在粮食入仓前将仓内彻底清扫、整理、消毒,墙壁、地坪防潮性能存在问题区域挂膜、 铺垫等,以“四无”粮仓为标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了解该仓的设计仓容、存粮高度,根据入库 的粮食品种、质量预算出可入仓数量、粮堆高度,避免超容、超高。 5.1.2 设施处理 将测温线缆及检气管挂在堆粮线上方;固定好环流熏蒸回流管,并将回流管上口封好以防入仓 时粮食进入发生堵塞;连接好通风地上笼,保持合理间距,用废旧麻袋片覆盖地上笼的缝隙以防漏 粮,将空气分配箱风门调至适当位置加以固定;配置好门口挡粮板,保持上下、左右无缝隙,不漏 粮。 5.1.3 入仓粮食的质量要求 入库粮食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杂质含量不大于 1.0%。 5.1.4 转向输送 进仓前应开启山墙风机和窗户,入仓过程中,输送机械落粮点的位置要多,要低且不断调节, 均匀落粮。落粮点不能靠墙且应避开风道,退机后应将风道连接好,并将缝隙大的地方用麻袋盖好, 安放挡粮板时应上下放齐,带有出粮囗的挡粮板放在下面第二块。 5.1.5 司磅入库时,司磅员应认真司磅,与监磅员及货主、船员(驾驶员)共同打好对码,关注入 库质量。看仓人员负责做好装卸工人入仓作业指导。入库结束后,看仓保管员督促装卸工人清扫输 送线路。司磅员与船员核对粮食数量,双方确认后,发货明细表由司磅员鉴单,将发货明细表中收 货方处理帐务联及电子磅码单上交财务并登记。保管员、财务部商品会计要核对粮食数量。当数量 不一致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更正。 5.1.6 满仓后保管员及时做好仓储基础工作,组织人员埋设环流熏蒸管道和测温电缆,平整粮面, 铺设粮面走道,做好清洁卫生,确保三防设施完好有效。 5.2 贮藏期间的粮情与品质检测 5.2.1 粮情检测 5.2.1.1 温度检测 温度检测按GB/T 22184的规定执行。 5.2.1.1.1 检测内容 检测粮温、仓温和气温。根据检测结果绘制三温曲线图。 5.2.1.1.2 检测周期 a)粮温 15℃及以下时,安全水分粮食或基本无虫粮 15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半安全水分粮食或 一般虫粮 10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危险水分粮食 5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 b)粮温高于 15℃时,安全水分粮食或无虫、基本无虫粮 7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半安全水分粮食 或一般虫粮 5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危险水分粮食每天至少检测 1 次。 3 DB3212/T 1020-2020 c)新收获的粮食、油料入仓后 3 个月内要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5.2.1.1.3 检测设备 采用计算机粮情测控设备,包括手提式电子测温表、干湿球温度计和米温计等。 5.2.1.1.4 温度检测点确定 a)在高大平房仓中布置测温电缆的间距不大于 5m,垂直方向点距不大于 2 m,在粮面下,靠墙 壁和地坪各 30cm~50cm 处应设置测温点。 b)在立筒仓中,测温电缆应沿垂直方向安装,电缆数目应根据筒仓直径及设备条件确定。筒仓 直径小于 6 m 的设置 3 根,6m~8m 的设置 5 根,8m 以上的应适当增加电缆根数。每根电缆中的传感 器数量应根据筒仓的高度确定,点距应在 1.5m~3m 之间,各点为等间距,多条电缆在仓内吊装时应 尽可能对称放置,在向阳方向,中心部位和入粮口处应设置检测点。 5.2.1.2 相对湿度检测 5.2.1.2.1 检测内容:检测粮堆平衡相对温度、仓内空间气体相对湿度(仓湿)和仓外大气相对湿 度(气湿)。 5.2.1.2.2 检测设备采用湿度传感器、温度计或干湿球温度计。 5.2.1.2.3 检测周期按 5.2.1.1.2 规定。 5.2.1.2.4 相对湿度检测点的确定 a)粮堆内的检测点应分区设置,每区 100 ㎡~400 ㎡,各区设中心与四角共 5 个点,分两层, 分别设在距粮面、底部 0.3m 处,四周检测点设在距墙壁 0.3m 处。 b)仓内空气相对湿度检测点应设在粮堆表面中部距粮面 1m 处的空间,检测点周围不应有照 明灯具及其他热源。 c)仓外空气相对湿度检测点应设在仓外空旷地带距地面 1.5m 处的百叶箱内。 5.2.1.3 水分含量检测 5.2.1.3.1 检测周期 a)安全水分粮食根据温度监测情况,对温度异常点及时扦样检测。 b)半安全水分粮食每月至少检测 1 次。 c)危险水分粮食应根据粮温每 3 天~5 天检测 1 次,发现粮温升高时应随时扦样检测。 5.2.1.3.2 水分含量检测点设置 四周及粮堆上下层的水分检测扦样点按5.2.1.1.4测温点设定,中间部位可适当减少。 5.2.1.3.3 扦样方法 安全水分粮食以层为单位,将每层各检测点的扦样量各取 50g 混合均匀作为 1 个检测样;半安 全水分和危险水分粮食除以层为单位外,应在水分容易变化的地方设置的检测点按点分别扦样,各检 测点扦样量不少于 100g。发现粮温异常点应及时对该点扦样。扦样按 GB/T 5491 规定执行。 5.2.1.3.4 检测方法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5.2.1.4 害虫密度 4 DB3212/T 1020-2020 5.2.1.4.1 检测周期 a)粮温低于 15℃时,每月检测 1 次。 b)粮温在 15℃~25℃时,15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 c)粮温高于 25℃时,7 天内至少检测 1 次。 d)危险虫粮处理后的 3 个月内,每 7 天至少检测 1 次。 5.2.1.4.2 虫粮取样点确定 2 2 采取定点与易发生害虫部位相结合的办法。粮面面积在100m 以内的,设5个取样点;100m ~500 2 2 m 的设10个取样点,500m 以上的设15个取样点,粮堆高2m以下的,一般取粮面至30cm之间的粮样, 粮堆高2m以上的,至少设两层取样;门、窗、粮膜裂缝处及粮温偏高部位应取样检测。每点取样量 不少于1kg。 5.2.1.4.3 检测方法 筛检所取粮样用专用虫筛筛出粮粒外部害虫并计数。必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测粮粒内部 害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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