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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B 01 浙 江 DB3304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2018 - 05 - 10 发布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10 实施 发 布 DB3304/T 019—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宋正卿、姚晗珺。 I DB3304/T 019—201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原则、机构、范围、流程、鉴证、监督及行为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3 交易原则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交易机构 4.1 各级机构 4.1.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2 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4.1.3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纳入镇(街道)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4.2 主要职能 市、县(市/区) 、镇(街道)三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程序性监督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场地和交易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鉴证服务;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5 交易范围 1 DB3304/T 019—2018 5.1 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的 经营权或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以及债 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5.2 不可交易资产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交易: ——产权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5.3 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4 其他要求 5.4.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 2 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的原则进行竞投,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时,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 1 个受让申 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租权。 5.4.2 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 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和交易 情况。 5.4.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管理,分级交易的标的额由各级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立。 6 交易流程 6.1 申请交易 6.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参见附录 A;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1.2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社区)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 3 个 月通知原受让方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2 DB3304/T 019—2018 ——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2 审查受理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交易村(社区)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 部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3 发布信息 6.3.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在交易村村务公开栏和 标的物实地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3.2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申请交易村不得撤回交易;申 请交易村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6.4 受理报名 6.4.1 报名时间 受让方申请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6.4.2 报名材料 受让方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农村资产交易机构报名,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表(受让方)》 ,参见附录 B; ——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 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4.3 保证金 6.4.3.1 受让方资格审核通过后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超 过标的额 30%(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保证金原则上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 指定账户,并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6.4.3.2 在确定未中标后,交易保证金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未中标单 位(人)。中标单位(人)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则上在合同签订时一并转为履约保证金。 6.4.4 其它 无受让方的,将另行组织交易。 6.5 组织交易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交易申请村(社区)所在地,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资产交易行 为。交易现场原则上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持交易。 6.6 交易确认 3 DB3304/T 019—2018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参见附录 C,交易结果应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村务 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7 合同签订 6.7.1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导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涉及农村集体经 营性资产租赁的,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6.7.2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申请交易村(社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单位(人)退还双倍的交易 保证金。 6.7.3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申请交易村 (社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人)负责赔偿。 6.8 鉴证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并鉴证,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6.9 监督 6.9.1 申请交易村(社区)的社员(股东)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但社员(股东)应提前 2 日向 村(社区)提出到场监督的申请。 6.9.2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提请 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10 资料归档 各级农村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实施交易村(社区)应整理资料、及时归档。 7 行为规范 7.1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的同意;出让底 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7.2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出让方或与集体资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 ——农村集体资产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7.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出让方或与集体资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 ——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7.4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7.5 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免费服务。 4 DB3304/T 019—2018 7.6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A 5 DB3304/T 019—2018 B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申请表格式见表A.1。 表 A.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出让方) 申请单位(村名): 申请交易 项目 申请日期: 资产: □房屋 □设备 资源: □非农建设用地 □土地流转(耕地) 类型 □其他 年 月 日 □租赁 □土流流转(鱼塘) □ 其他 □转让 □土地流转 其他: □其他 名 称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资 产 名 称 规格型号 (设备) 数量 资 产 (房屋) 已使用年限 原 值(元) 名 称 资 源 坐落位置 面积(亩) 其 他 名 称 出让用途 备 注 交易方式 交易底价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单 价 总 价 租赁期限 (元/年·㎡) (万元/年) (年) 盖 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 法人代表签字: 织意见 年 月 农村集体交易中 盖 心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村、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留存一份。 6 DB3304/T 019—2018 C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受让方) 农村集体资产受让方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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