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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 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 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1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 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 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 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 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 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 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2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 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 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 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 、 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 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 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 受到健康损害。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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