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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三章 湖面区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 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 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 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沿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周边界线以省 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 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 第三条 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 的的综合性保护区。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 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 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 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 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设立保护 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 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 确保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 — 2 —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 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 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 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 、 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 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七条 建立保护区保护治理基 金制度,具体办法 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八条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 实行统 一协调、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 结合的制 度。 第九条 保护局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 (二)监督 检查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贯 彻执行情况,制止 违法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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