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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4年3月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 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照《吉林省人民代表 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要依照条例的规定 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性质及法律地位 = 3 _ 第三条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市人 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 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吉林市人民 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 导。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的指导。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 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秘书长进行协调。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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