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 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 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 管道敷设的勘察、 设计、 施工(含装饰、 装修,下同) 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 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 1 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 行业和 所有制形式限制 ;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 条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五条 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 求公开进行: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 (二)从事勘察、 设计、 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 作业绩; (三)从事监理、 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 件和服务范围 ; (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三)审核发包方、 承包方、 中介服务方的资质 ;监督管理发 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 2息和调整系数 ;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 投标和 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质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 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 写明下列主要内 容: (一)单位和个人 名称、地 址、法人代表; (二)经 济、技术负责人及有 专业职称的人员的 姓名、 职称 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 历; (三) 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 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 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单位终止、 分立、 合并的,应当 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8:31: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