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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珲春边境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贸易 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 — 1 —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珲春边境经济 合作区。合作区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区南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 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五条 合作区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 作、生活条件。为兴办企业提供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基 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服务设施以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 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 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珲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经济和行政事 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 放给珲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九条 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 2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合作区的 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合作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 工商行政管理; (六)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 城市建设; (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 公共事业; (八)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合作 区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设 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对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 监督; (十二)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和 户籍管理,依法保护 合作区内人 身和财产 不受侵犯,调解合作区内的有关 纠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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