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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报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济南的泉城特色,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李启万 1994年8月1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1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济南市行政村档 案管理办法》,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 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 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 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 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挡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八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 记表、各类承包登记薄和合同书、户口登记薄、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 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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