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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发区建设,实现 建设发达边疆近海省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1 —设立的,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加工工业为主,并享有优惠政策 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级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保护。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 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主管全 省的省级开发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开发区的管理规定和优惠政策,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三)审查开发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解决开发 区内项目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省级开发区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五)协调省直部门有关开发区管理和优惠政策等事宜; — 2 —(六)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助开发区做好建设项 目的前期工作,扩大招商引资; (七)负责开发区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代表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 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 则,经批准可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 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 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 工商行政管理; (六)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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