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1996年8月l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 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 助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 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国红十 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 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宗旨相 符的活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 , 1 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范围和办法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滥用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由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 府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 乡镇、 机关、 团体、 学校、 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建 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承认中国红十字会 章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本条 例,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可以聘请名誉 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组织抗灾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 , 提高群众抗灾自救能力。 公安、 铁路、 交通、 煤炭、 电力、 建筑、 民航、 商业、 旅游以及 地质勘探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由红十字会 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上述行业应将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纳 入上 2岗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 青少年的不同年 龄特征,开展卫 生救助知识 教育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活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参与 输血献血的组织、 宣传工作,推 动无偿献血。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 经省 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兴办红十字 血站、血库。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根据灾 情预测和实际 情况,筹措、储 备一定数量的救灾 物资,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在重大自 然灾害和 突发事件中,公路、铁路、航 空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 援人员、 物 资和交通工具应 优先放行,免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标有红十字 标志的救 援人员优先使用公用通 讯工具。 红十字会 经批准配备的救灾救护 车视同医院的专用救护 车 免征养路费。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 电视、 新闻等部门应积极宣传红十字 会法律、法规,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 经费主要 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人民政府的 拨款;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1996-08-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1996-08-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1996-08-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1996-08-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30:0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