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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1996年5月30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吉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审批监督程序,确 保预算的有效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预算年度市本级预算的审批监督。 预算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 1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 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 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 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领导下,对本级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进行 初审,协助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 位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对本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 各单位的预算执行、 决算实行审计 监督。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 2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预算草案应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 得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贯彻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的原 则;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 少列,也不得将上 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统筹兼顾,在保 证农业、 教育、 科技等重点支出适度增长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 他各类预算支出。 预备费应按国家规定比例结合当年实际设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派员提前介入预 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30日 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 并同时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编制说明、 预算表等有关 的详细材料。 第十条 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草案遵守执行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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