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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1997年9月1日 浙 江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19 97年9月5日 浙 江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68号 公 布   自1998年1月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殡 葬 管 理 , 推 — 1—进 殡 葬 改 革 , 保 护 土 地 资 源 和 环 境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殡 葬 活 动 及 其 管 理 。    第 三 条 殡 葬 管 理 工 作 坚 持 推 行 火 葬 , 改 革 土 葬 , 革 除 殡 葬 陋 习 , 倡 导 文 明 、 节 俭 办 丧 事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 2—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殡 葬 改 革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殡 葬 改 革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 大 力 推 行 殡 葬 改 革 。     殡 葬 设 施 建 设 和 火 化 率 应 当 作 为 考 核 文 明 城 市 、 文 明 乡 ( 镇 ) 、 文 明 街 道 的 重 要 内 容 。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殡 葬 事 业 纳 入 当 地 的 —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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