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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 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育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教育和各种形式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 , 进行职业指导,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人才 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 1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贯彻执行教 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学校及其教 育工作进行评估。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 劳动就业训练机构和企业工人 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计划、 财政、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才需求预 测、经费来源、指导毕业生就业录用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对本系统、 本行业的职业 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 2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形成职业 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发展,初、 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 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 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初中 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的人员。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 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 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 技能型的高级专业 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 学徒培训、 在岗培训、 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 性培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 中级 、 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 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 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 可以按照教育 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 层次的职业教育。 普通中学 可开设 职业教育 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 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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