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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 人民防空组织指挥 第六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 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 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 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省级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机关的人民防空 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 2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主 管大军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 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七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 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九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防护重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分类防护的规定,编 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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