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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 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 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 战结合的方针以及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 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 , 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 1 切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第六条 省、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以 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设区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有关县(区)、 担负战时疏散人口安置任务的县(区)和有省确定的重要经济 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 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防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 (四)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 习; (五)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六)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 (七)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组织疏散和掩蔽,组织消 除空袭后果等 ; 2(八)组织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和设施 ; (九)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军事机 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 规划、 建设、 财政、 教育等部门, 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办理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人 员,管理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 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 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其具体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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