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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四号) 《天津市献血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4日 《公报》第1号1107 天津市献血条例 (1999.年1月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带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 和用血者身体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 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 献血的意义,首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 择的疾病的教育 新阅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宜传教 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 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公报》第1号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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