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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8年10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 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企业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 任务主要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的教育,使其知识技能不断得以补充、更新、拓展和提 高。 第四条全市继续教育要形成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 自主、个人自觉的机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二)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服务;-2-(三)政策指导、市场引导与需求驱动相结合; (四)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 续教育的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各社会团体在政府的领 导和统一规划下,按照各自的行业要求、业务规范和专业标准 做好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 中央、内蒙、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应当承担全市的继续教育 服务工作。 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认定 继续教育基地。 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已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手续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备 案。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学习 条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 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 有考核,要注重实效。-3-举办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 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九条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 下职责: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 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最低学 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保证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登记、考核和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 育的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四)每三年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 一次考核。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 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 少于四十二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 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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