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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1999年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 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 1 ─ 划(以下简称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以下简称预算、决 算)以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程序,提高审查 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 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 和批准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 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 审查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检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 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具体组织计划和预算的编制 、 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草案和预 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 (三)征询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四)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 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财 经委员会会议,说明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及上年计划和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财经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初步 审查报告草案。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计划和市本级预算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三)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 预算的建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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