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 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 60公 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 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 、 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快速路路 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 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2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 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 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 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必 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   第六条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 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   第七条 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 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 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跨地区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知 会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后核发。   第八条 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或临时占用快速路的,需经 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或临时占用的单位方可与经 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路面、清理现场。影 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措施。3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 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 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 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 封闭 快速路的,应当 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快速路 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 工作业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 着有安全标志的 服装;   ( 二)设置施工 警示、限速、 导向标志 ;   (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 业,现场必须设置防 雾灯或反光 警示标志。   (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 械,应当 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 设置作 业标志。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 遵守交通规 则和 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 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 挥, 并按国 家或省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 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 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   ( 二)在快速路上 试刹车、自行 拖车;   ( 三)行人、 非机动车、 拖拉机、电 瓶车等,设计时速 低 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 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 快速路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04-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04-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04-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04-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