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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号公布 1999年8月9日起 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三章 科研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2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作业 机械和从事农用运输的拖拉机、农用车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 、 使用、维修、科研、教育、推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 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重视对 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市 、 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 械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劳动行政、物 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 发展规划;3(三)指导农业机械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协调开展农业机械 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的信息、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 作; (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农 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 、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农 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 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附具安全认证标识。 第九条 本省生产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 前,必须通过省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和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应当到县级 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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