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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9年11月2 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 发展,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和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传统产业的技术 改造,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 化等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以下简称单位和 个人) 第四条 本省实行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 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实 施 “科教兴琼 ”的发展战略。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23 第 五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将 * • 科技进步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 划,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 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 六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 作。 第 七 条 各级科协应当积极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学技术工 作者开展科技普及、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活动。 第 八 条 加强本省同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科学技术 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 我省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 九 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规划 和计划,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环保技术等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第 十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农业和农 村经济。组织和扶持热带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科学研究,完善和稳 定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或 24 者示范点,提高本省农业的科学技术含量。 第 十 一 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培育农业优良 品种,研究先进的种养、保 鲜、加工和 储运技术。对大中专院校 和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试验所 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免征农业特 产税。 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 可以生产、经 营自己选育或者引进 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审定的各种优良品种、 饲(饵)料等。 第 十 二 条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培 训、农业科 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发展各种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和农村社会 化科技服务组织。 鼓励企业、 农 户、 科研机构或者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 联合经菅, 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产业化经 营水平。 第 十 三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 动。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在 投资、信贷、税收、进 出口贸易 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并 对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推荐发行股票和上市。 在本省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出口创汇 型和出口先进型企业的所 得税减免 优惠,并可享受 本省有关所 得 税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项目用地, 免收土地有偿使 用费地方政府 留成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认定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高新技术成果依照国 家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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