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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 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满18周岁至 55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 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 作,其职责是: (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三)保障采供血机构建设经费、 人员经费、 工作经费和无 偿献血返还资金; 1(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 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对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献血和输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 (二)拟订本辖区年度献血计划; (三)对各单位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采血、 供血、 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血液质 量; (五)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六)鼓励和支持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教育。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要把无偿献血宣传纳入宣传计 划,免费登载、播放献血广告和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性宣传。 在公共场 所开展献血宣传 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免 收各种费 用。 每年五月 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八条 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设立的血站,是社会 公益性组织,负责采 集、供应医疗临床用血。 2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 操作,对献血 者必须免费进行 必要的健康检查, 按法定的献血量进行采血, 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 需要和安全。 血站要为献血者和用血 者提供各 种安全、 卫生、 便利的条件。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对临床用血 必 须进行核查, 遵循合理、科学的 原则,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 身储血,动员家 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 互助献血。 第十条 各单位要开展公民献血法 律、 法规和献血科学知识 的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完成献血计划。单位法定 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献血工作计划的组织 落实。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 带头献血;大、 中 专院校健康 适龄的学生在校 期间应当献血一次; 现役军人献血 按照军队献 血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 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 织进行。 公民也可以直接到当地血站或采血点自愿献血。 第十三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当 地人民政府 发给 完成献血计划证 书;献血 者由当地人民政府 发给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书。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雇用他人 冒名顶替献血; 严格禁 止伪造、涂改、出售或转让无偿献血证 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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