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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2000年2月1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 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特区范围内,依 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鼓励特区以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在特区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第三条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公平 的投资环境。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2-第四条汕头市各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按各自职责保障本条 例的实施。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 第六条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上述出资 应当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 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关权利可以进行 转让和继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 他手段侵犯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 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在受让合同规定 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让和作信贷抵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场 所。 因建设需要拆迁个人独资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和安置。-3-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除法律、法规 规定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商品和项目外,投资人 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参与竞争性行业国有、集体企业 的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 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履行 申报和审批手续,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零配件、 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定价权。除法律、法规规 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人独资企业生产 经营和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得合法利润。属于政府指 导价,可在规定幅度内定价。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对其企业的名称(商号)、注册商 标、专利等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人民 币、外币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外汇买卖。个人独资企业有 权申请贷款。商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信贷等 各种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因经营需要,可以作为合伙 人或股东之一,依法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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