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条例 (2000年3月23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三章 法律与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 2 —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有、集体所 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经济享 有平等地位,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均可依法 从事生产经营。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并依法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受并承担《贵州省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享受民族自治地方 优惠条件的权利。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发 展非公有制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把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引导、保护其发 展。 — 3 —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建设 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实施西部大开发 中,投资兴办开发项目。   第九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引进资金、技术和 人才。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租赁、兼并、承包和参 股、控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扶贫等开发项目。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城镇规划区内投资房地产 、 市场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市场征收的费用按有关规 定给予优惠。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1年的工 商管理费。   第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工业、农产 品加工业的,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 定比例的留存出让金予以扶持,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从快办理 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用农村荒山、荒地、滩 涂、 水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自有收入 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农 林特产税和其它税费的优惠。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和利 率政策,加大对非 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安排其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的资金、技术 改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07-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07-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07-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07-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