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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 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0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科教兴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包括自治区、市(地区)、 县(市、区)科协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基层组织。 第三条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 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 会力量。 24.. 第四条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管理内部事务,积 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规;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 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六条科协应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推动决策的 科学化、民主化,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制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活动。 第七条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弘扬爱国主义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的精神,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和坚持 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采取有效措 施,为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协。县级以上科协由 所属学会、专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学会)和下级科协组成,具有 社团法人资格。 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科协对所属学会进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 第十条,各级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协的领导机构,变 更者撤销选举产生的科协领导机构,必须按照科协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一 级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并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 群众组织,业务上受县、乡(镇)科协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协办事机构按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设置,其工作人员, 科协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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