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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以上说明,请连同暂行规定(草案)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的决议 (2000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玉树 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2000 年 5 月 8 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月 30 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畜禽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贮藏、贩运、防 疫、检疫、诊疗、科研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家畜家禽以及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其 他野生动物。 第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畜禽防疫工作。州、县畜禽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监 19 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 禽防检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畜禽防疫、诊疗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财政等部门及驻军(警)部队协 助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第五条在畜禽防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畜禽防疫监督机构,保证畜禽防疫工 作所需经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禽防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下达畜禽防疫任务,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的预防、 检疫、控制、扑灭。 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实施畜禽疫病的预防、检疫、诊疗、报告、监测、 处理等技术工作;开展畜禽防疫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实施年 度防疫计划,检查防疫质量;供应畜禽防疫药品及器械。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开展畜禽防疫检 疫工作。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农牧户应主动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第七条常规性畜禽防疫费用由饲养畜禽的单位和农牧户自筹,由各县 人民政府在不超过国家或省定防疫费标准的原则下确定收费标准,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协助收缴,交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使用。 畜禽防疫费只能用于购买预防畜禽疫病的疫苗、药品、器械,支付运费 和民间兽医报酬。 畜禽防疫费实行谁筹谁有,分组记帐,定向使用,不得挪用。乡(镇)畜 牧兽医站每年12月底以前公布各村组统筹费使用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 第八条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民间兽医和家庭防疫员队伍 建设。民间兽医农业村每村设1~2名、牧业村设1~3名,由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推荐,经县畜牧兽医站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县、乡 (镇)畜牧兽医站对民间兽医实行定期考核,按工作成绩支付劳动报酬,有权 更换不履行职责的民间兽医。家庭防疫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培训后,在 民间兽医的指导下开展畜禽防疫工作。 第九条畜禽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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