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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0年7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0 年8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区(市)人民政 府依法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有关 的事项。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 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 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 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 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对本辖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 议; (六)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2 (八)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教育督 导工作研究;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 专职督学分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按行政机 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 督学,聘期为三年。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专职督学条件,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 的职权。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 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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