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 治 第三章 保 障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 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的危害,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1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 地方性砷中毒、 地方性 氟中毒、 克山病、 大骨节病以及自然疫源性鼠疫、 布鲁氏菌病。 第三条 地方病防治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地方病防治工作 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坚持政府领导、 部门协作、 群 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地方病防治与脱贫致富相 结合,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制订防治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计划、 财政、 水利、 畜牧、 经贸、 教育、 民政、 环保、 扶贫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 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 方病防治措施,组织群众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各 2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和科学研究人员从事地方病的科学研究和 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章 防 治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方案和技术标准。 盟行政公署、 设区 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 病防治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地方病病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病区判定标 准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上 报备案。 布鲁氏菌病病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畜牧业行政管理 部门共同确 认。 第十一条 地方病病区的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有 计划地开展地方病防治 知识的宣传教育,提 高全民防治地方病 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地方病病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 交 流信息,根据防治工作 需要,开展 联合防治 活动。 第十三条 碘缺乏病的防治 采取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措施。 禁止销售非碘盐、土私盐和不合格碘盐。 对交通不便、 经济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2001-08-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2001-08-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2001-08-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2001-08-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5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