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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 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 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 —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 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 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 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 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 营和生态农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 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 2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 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 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 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 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 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 加。 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 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 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 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 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 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 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 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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