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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2001年2月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的规范管理, 充分发挥城镇道路功能,促进自治县民族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 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 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县城镇道路建设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镇道路,是指自 治县境内的县城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 5 体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及其排水沟、路灯、护 坡、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道路的 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 治县城镇道路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城镇道路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城镇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 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分期实施和建设、养 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总 体规划组织建设、国土、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城镇道路的发展规划。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道路发 展规划,制定城镇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县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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